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旭东,实际控制人:何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4年12月,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何达以投资理财服务为名,承诺月息1.8%-2%的收益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单等资料等方式公开宣传,假借民间借贷居间服务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而后将吸纳的资金打入何达实际控制的贵州凯锐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锐达公司)及四川遂宁安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对公账户,利民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相关借款人与何达洽谈同利民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后,利民公司再以4%左右的月息将相关资金从凯锐达公司及安达公司转借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得利益,经查,利民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4年12月,向社会公众200余人吸纳资金,经审计:利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集资参与人共213人次,非法吸收存款941.5万元。
经查,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何达拒不到案配合调查,但其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处罚,就其违法行为性质来看,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继续存留恐会产生更多隐患,也会对社会造成不好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依法吊销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海波、孙骁 联系电话:0851-87252993
联系地址:开阳县开州大道154号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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