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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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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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2109595165XP

住所(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旭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9021966****787X

联系电话:152825****8。

实际控制人:何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9021970****7874

联系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53号1栋2单元7号。

执法人员:  刘海波     执法证号:   24011030055 

执法人员:  孙  骁     执法证号:   24011030065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开阳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开检线移﹝2024﹞8号),函件中称何达系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18日何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何达利用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请我局依法吊销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为查明事实,2024年11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明确本案由刘海波、孙骁两名办案人员办理。办案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上何达,并向其说明清楚了我局已对其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希望何达尽快到我局配合调查和后续处理事宜,何达称其本人现在四川,电话中承诺会尽快到我局配合调查和处理,2025年1月2日,办案人员通过邮政EMS将询问通知书(开市监询通﹝2025﹞1号)邮寄至何达的通讯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53号1栋2单元7号),要求其于2025年1月10日到我局配合作询问调查,但该邮件被拒收退回,2025年1月13日,办案人员再次通过电话联系上何达,要求其尽快到我局配合调查,何达表示等过完春节后就到我局配合调查,期间办案人员也多次通过短信方式提醒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但截止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何达仍未到场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已充分履行调查义务,依据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黔0121刑初187号)展开调查。

依据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黔0121刑初187号)上载明内容,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3月28日注册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字号名称为贵州利民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5月变更字号名称为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旭东,经营场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209号,经营范围主要为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居间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及管理咨询服务,礼仪庆典活动策划,房地产营销策划等。该公司成立以来,以投资理财服务为名,承诺月息1.8%-2%的收益为诱饵,通过散发宣传单等资料等方式公开宣传,假借民间借贷居间服务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而后将吸纳的资金打入何达实际控制的贵州凯锐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锐达公司)及四川遂宁安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对公账户,利民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相关借款人与何达洽谈同利民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后,利民公司再以4%左右的月息将相关资金从凯锐达公司及安达公司转借给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得利益,经查,利民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4年12月,向社会公众200余人吸纳资金,经审计:利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集资参与人共213人次,非法吸收存款941.5万元。

2016年10月28日何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开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11月28日,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认为,因何达利用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应依法吊销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遂将案件有关线索材料移送至我局,经审查,我局具有管辖权。

上述事实,主要由移送材料、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短信截图等予以证实。

2025年2月27日,本局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5〕2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谋取经济利益,向社会公众200余人吸纳资金用于转借给单位或者个人,从而谋取高额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本案当事人拒不到案配合调查,但其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处罚,就其违法行为性质来看,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继续存留恐会产生更多隐患,也会对社会造成不好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自由裁量适用情形,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依法吊销贵州利民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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