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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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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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硒行漫记富硒黔菜餐饮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31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硒行漫记富硒黔菜餐饮有限公司购进的中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50401019,该检验报告显示:中花生米被检测出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硒行漫记富硒黔菜餐饮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中花生米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硒行漫记富硒黔菜餐饮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47.84元,违法所得616.6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壹拾陆元陆角捌分(¥616.68);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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