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佳苑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6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开阳县佳苑副食店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规格为18.9L/桶,生产厂家为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2025年6月13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ZXSJ202502188号,该检验报告显示:饮用天然泉水中被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为GB8538-2022(条款5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佳苑副食店,现场检查该副食店时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佳苑副食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共计25桶,货值金额为12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柒元伍角(¥37.50)。
二、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6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在流通环节对开阳县佳苑副食店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3日、规格为18.9L/桶,生产厂家为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2025年6月13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ZXSJ202502188号,该检验报告显示:饮用天然泉水中被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为GB8538-2022(条款57),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时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聚缘富硒甜柿种植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641桶,货值金额为1923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壹元(¥641.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贵州龙城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4日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在生产环节对贵州龙城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岗富硒大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次龙岗富硒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2日、规格为1kg/袋,生产厂家为贵州龙城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J03368号,该检验报告显示:龙岗富硒大米中被检测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27-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龙城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时该批次龙岗富硒大米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龙城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龙岗富硒大米货值金额为52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龙岗富硒大米1袋(1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玖玖角零分(¥149.9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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