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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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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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果领季生鲜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8日,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果领季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贵妃芒(批次为2025-05-21,规格型号无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1F221037A1F62C0363,该报告显示:贵妃芒被检测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是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果领季生鲜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贵妃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果领季生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68.80元,违法所得17.43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肆角叁分(¥17.43元);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二、开阳县诺鲜壹佰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8日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诺鲜壹佰生鲜店购进的牛蛙(批次为2025-05-28,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1F221037A1F62C0366,该检验报告显示:牛蛙中被检测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是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诺鲜壹佰生鲜店,现场查看该店时,该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诺鲜壹佰生鲜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689元,违法所得20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我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相关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因素,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开阳福明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福明副食店经营的蛋皮香松面包(批次为2025-05-18 ,规格型号为100克/袋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 A1F603112A1F62C1314,该检验报告显示:蛋皮香松面包被检测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依据是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福明副食店,现场查看该店时,该批次蛋皮香松面包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福明副食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60元。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购进食品时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提供相关凭证,如实说明货物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经销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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