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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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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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鸿硒安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鸿硒安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螺丝椒(批次为2025-06-16,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BJ25520121690246063,该报告显示:螺丝椒被检测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是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鸿硒安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螺丝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鸿硒安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61.6元,违法所得262.8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且已经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捌角(¥262.80)。

二、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经营的原味炒瓜子(批次为2025-05-15 ,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BJ25520121690247795,该检验报告显示:原味炒瓜子被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测依据是GB19300-2014(附录B)、GB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原味炒瓜子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万家福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94元,违法所得84元。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已经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提供相关凭证,如实说明货物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经销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开阳县葛永碧食品加工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葛永碧食品加工坊生产的水面(批次为2025-06-23,规格型号无)、抄手皮(批次为2025-06-23,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520121690247375 、XBJ25520121690247376 ,该两份检验报告显示:水面、抄手皮中被检出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35-20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葛永碧食品加工坊,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水面、抄手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葛永碧食品加工坊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2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见第【2025】120号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00); 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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