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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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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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5日,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购进的茄子(批次为2025-06-25,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BJ25520121690247714,该报告显示:茄子被检测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茄子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阳光农贸市场卢远峰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4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且已经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二、开阳县双流镇好乐多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日,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开阳县双流镇好乐多超市经营的瓜子(批次为2025-05-29 ,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 C4F702005C4F6035292,该检验报告显示:瓜子被检测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测依据是GB19300-2014(附录B)、GB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双流镇好乐多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瓜子还未全部销售,库存剩余3.03千克,我局现场对该批剩余瓜子进行了扣押。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双流镇好乐多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65.91元。鉴于当事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以上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瓜子)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法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提交整改报告;涉案货值金额小,案发后也未接到食用涉案抽样检验不合格瓜子的不良反馈及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一)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汁)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瓜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合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瓜子3.03kg;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玖角壹分(¥65.91);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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