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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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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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岑仕芬蔬菜零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阳县岑仕芬蔬菜零售购进的二荆条(批次为2025-07-25,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7770,该报告显示:二荆条被检测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外在检测中,对开阳县岑仕芬蔬菜零售购进的红薯(批次为2025-07-28,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7766,该报告显示:红薯被检测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23200.113-201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岑仕芬蔬菜零售,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二荆条、初剩余1.33千克外红薯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岑仕芬蔬菜零售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372元,违法所得135.47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但未全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不合格红薯1.33千克;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肆角柒分(135.47);4.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二、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购进的香蕉(批次为2025-08-2,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7785,该报告显示:香蕉被检测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壹加壹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453.43元,违法所得103.43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已全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三、开阳刘荣珍蔬菜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阳刘荣珍蔬菜摊购进的辣椒(批次为2025-08-6,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7850,该报告显示:辣椒被检测出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刘荣珍蔬菜摊,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刘荣珍蔬菜摊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31.60元,违法所得6.6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陆角(6.60);3.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四、城关镇阳光农贸市场杨汝军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6日,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城关镇阳光农贸市场杨汝军购进的草鱼(批次为2025-08-3,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7867,该报告显示:草鱼被检测出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测依据GB/T19857-2005(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城关镇阳光农贸市场杨汝军,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草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城关镇阳光农贸市场杨汝军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230.50元,违法所得267.5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五、开阳县双流唐庆碧粮油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委托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阳县双流唐庆碧粮油店购进的鸡蛋(批次为2025-07-31,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CJ07763,该报告显示:鸡蛋被检测出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SN/T2538-2010、农业农村部1025号公告-23-2008,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双流唐庆碧粮油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鸡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双流镇唐庆碧粮油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所得1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15.0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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