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6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销售的香辣味青豌豆(商标称由河南豆中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5-07-01,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4F827005C4F6039834,经检测该批次香辣味青豌豆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测依据GB 4789.3-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现场查看时,该批次香辣味青豌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心莲心购物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42.20元,违法所得16.2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且在产品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生产厂商的出厂检验报告,截至目前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同时,当事人作为终端销售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当事人主观故意且不是当事人造成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二、贵州百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5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贵州百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家乡水饮用纯净水(批次为2025-08-24,规格型号为18.9L/桶)、家乡水饮用纯净水(批次为2025-08-21,规格型号为17.5L/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ZXSJ202503317、ZXSJ202503318,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是GB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贵州百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两批次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百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两批次不合格食品作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6元,违法所得224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肆元整(¥224.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5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采青·饮用天然山泉水(批次为2025-08-24,规格型号为18.9L/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8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ZXSJ202503034,检验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是GB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采青·饮用天然山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576元。鉴于当事人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召回措施,提交整改报告;案发后未接到食用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投诉举报及不良反馈,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因市场经济环境导致经营困难,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五)(六)项有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陆元整(¥576.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四、贵州悦露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5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贵州悦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气先锋饮用山泉水(批次为2025-07-23,规格型号为390ml/瓶)、三合庄园天然山泉水(批次为2025-08-25,规格型号为18.9L/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ZXSJ202503320、ZXSJ202503319,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依据是GB8538-2022(条款57),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送达贵州悦露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两批次山泉水库存剩余元气先锋饮用山泉水781件,其他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对该781件元气先锋饮用山泉水予以现场查扣。我局依法对贵州悦露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两批次不合格食品作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425.50元,违法所得489.90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造成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元气先锋饮用山泉水781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玖元玖角零分(¥489.90元);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五、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日,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螺丝椒(辣椒)(批次为2025-09-02,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250460253137006C,该报告显示:螺丝椒(辣椒)被检测出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另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大青口白(批次为2025-08-31,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2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XBJ25520121690258731,该报告显示:大青口白被检测出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同时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菠菜(批次为2025-08-31,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XBJ25520121690258729,该报告显示:菠菜被检测出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螺丝椒(辣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另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大青口白、菠菜的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两批次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将以上3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作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784.70元,违法所得141.25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并已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壹元贰角伍分(¥141.25)。
六、开阳苏亚兰面食加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7日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开阳苏亚兰面食加工店生产的鸡蛋面(批次为2025-08-17,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7日我局收到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5520000106231843ZX,该检验报告显示:鸡蛋面中被检出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35-20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苏亚兰面食加工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鸡蛋面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苏亚兰面食加工店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5520元,违法所得1656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陆元整(¥1656.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七、开阳县肖顺艳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肖顺艳小吃店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520121690259502,该检验报告显示:筷子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分别是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和GB14934-2016(附录BB.),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肖顺艳小吃店,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肖顺艳小吃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筷子60双。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八、开阳何氏水饺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何氏水饺店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520121690259504,该检验报告显示:筷子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何氏水饺店,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何氏水饺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筷子50双。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九、开阳谌记肥肠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谌记肥肠粉店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520121690259505,该检验报告显示:筷子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谌记肥肠粉店,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谌记肥肠粉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筷子50双。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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