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案件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1期)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开阳县罗记面点房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罗记面点房自制的油条(批次为2025-09-03,规格型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XBJ25520121690259200,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182-2017(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罗记面点房,查看该店现场时,以上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罗记面点房涉嫌自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自制的食品的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当事人提交了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明其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截至目前我局也还未收到因食用该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自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二、贵州太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9月3日,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贵州太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委托贵州油研纯香生态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榨菜籽油(批次为2025-08-05,规格型号为750ml/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GBZSP(ZB)2500195,检验报告显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Q/YYCX0001S-2024《冷榨菜籽胚芽油》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7-2016,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太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冷榨菜籽油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太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5325.54元,违法所得2402.04元。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我局也还未收到因食用该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行为给予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贵州太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9月3日,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贵州太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由贵州油研纯香生态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榨菜籽油(批次为2025-08-05,规格型号为750ml/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GBZSP(ZB)2500195,检验报告显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Q/YYCX0001S-2024《冷榨菜籽胚芽油》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7-2016,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太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以上批次冷榨菜籽油无库存。贵州太朴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冷榨菜籽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Q/YYCX0001S-2024《冷榨菜籽胚芽油》,产品已被生产厂家召回无库存,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作不予立案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