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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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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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宴宾大酒楼(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1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宴宾大酒楼(个体工商户)自消毒餐具和蘸水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1021082,该检验报告显示:蘸水碗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宴宾大酒楼(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蘸水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宴宾大酒楼(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蘸水碗50个。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二、开阳县舒家大院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0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舒家大院火锅店自消毒餐具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1021082,该检验报告显示:饭碗中被检测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T5750.4-2006(亚甲蓝分光光度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舒家大院火锅店,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饭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舒家大院火锅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碗100个。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三、开阳严二明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3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严二明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自消毒餐具和菜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1023091,该检验报告显示:菜碗中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14934-2016(附录BB.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严二明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菜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严二明牛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菜碗50个。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四、开阳圣君园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4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圣君园餐馆自消毒餐具饭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1024112,该检验报告显示:饭碗中被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测依据是GB14934-2016(附录BB.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圣君园餐馆,现场检查该餐馆时发现该批次饭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圣君园餐馆涉嫌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50个。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餐具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8日,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购进的红小米椒(辣椒)(批次为2025-10-26,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1FA31020A1F62G6216,该报告显示:红小米椒(辣椒)被检测出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红小米椒(辣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万家乐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48.03元,违法所得58.03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并已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捌元零叁分(¥58.03)。

六、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8日,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购进的红小米椒(辣椒)(批次为2025-10-24,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1FA31020A1F62G6213,该报告显示:红小米椒(辣椒)被检测出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红小米椒(辣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领航购物中心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59.60元,违法所得49.6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并已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0日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贵州扶品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紫江缘牌菜籽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上产品生产者为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JDS202509584,该批次紫江缘牌菜籽油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测依据是GB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紫江缘牌菜籽油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2025年10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贵州开阳紫江粮油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不合格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食品货值金额21400元,违法所得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八、开阳奶奶家生鲜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8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奶奶家生鲜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大青椒(批次为2025-10-28,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BJ25520121690265997,该报告显示:大青椒被检测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红大青椒的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奶奶家生鲜有限责任公司,查看该公司现场时,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奶奶家生鲜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224.96元,违法所得68.96元。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开展整改召回工作;又因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截至目前我局也暂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又向我局提交了法定代表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说明其家庭经济也确有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青椒)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捌元玖角陆分(¥68.96元);3.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九、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7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的小黄姜(批次为2025-10-26,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BJ25520121690265803,该报告显示:小黄姜被检测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测依据GB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天还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购进的绿豆芽(批次为2025-10-27,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为№:XBJ25520121690265807 ,该报告显示:绿豆芽被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测依据BJS201703,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小黄姜、绿豆芽的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查看该超市现场时,该批次小黄姜、绿豆芽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对两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175.98元,违法所得0元。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并已完全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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