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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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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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谭记龙汇食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28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谭记龙汇食材店购进的山奈(批次为2025-11-21,规格型号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DBJ25520100690268609,该报告显示:山奈被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GB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红山奈的检验报告送达开阳谭记龙汇食材店,查看该店现场时,该批次山奈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谭记龙汇食材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35元。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开展整改召回工作;又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截至目前我局也暂未收到因食用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山奈)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35.00);3.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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