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监管 » 行政处罚案件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7期)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开阳县陈艳卤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5日,委托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开阳县陈艳卤菜店自制的卤鸭(批次为2026-02-05,规格型号为散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3月11日我局收到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60206026号,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依据是GB 5009.33-2016(第二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陈艳卤菜店,查看该店现场时,以上批次卤鸭无库存。我局依法对开阳县陈艳卤菜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88元,违法所得为494元。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截至目前我局也还未收到因食用该不合格食品导致的不良反应报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肆元(¥494.00);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