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通告(2023年第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方式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1 |
开阳芷轩 大药房 |
开阳县龙岗镇新华路 |
零售 |
罗洪梅 |
黔DA520121098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 |
特此公告。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