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第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查决定,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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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方式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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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阳高应芬大药房一分店 |
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42号 |
零售(单体) |
高应芬 |
黔DA851h00054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 |
特此公告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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