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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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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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规格型号:350mL/瓶)、秦天下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规格型号:330mL/瓶)、龙之富硒温泉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7月20日、规格型号:500mL/瓶)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8月2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10121156号、No:【黔】质检第J20210121157号、No:【黔】质检第J20210121159号。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硒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产品标签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执法人员对该三批次饮用水库存进行检查,未见这三批次产品,均已售完。接到监测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交代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矿泉水145件,货值金额1861.2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1221.1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21.15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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