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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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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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阳县简银洪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1年开阳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开阳县简银洪油坊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5日、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检测,2021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C21520121690274012。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开阳县简银洪油坊,同时执法人员对开阳县简银洪油坊生产的该批次菜籽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查看了该批次菜籽油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经查,该批次菜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下列食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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