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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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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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案件名称 罚款(元) 没收违法所得(元) 没收物品 没收物品重量(kg) 不予处罚 移交 货值金额(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 减轻/从轻/从重/一般 行政处罚依据
1 监督检查 2022.7.11 罗*权(开阳国权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6000 0 加多宝500ML+50ML/瓶*瓶 6 0 0 60 2022.9.6 减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 监督检查 2022.4.19 赖*平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0 574.82



392 2022.6.14 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伤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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