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健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开阳县卫生健康局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委托给开阳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开阳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开阳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权力。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一)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须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的涉及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 委托权限
(一)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监督职责。
(二)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须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经县卫生健康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受理涉及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审查、勘验。
三、有关要求
(一)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承担。
(二)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必须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和事故必须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汇报,年底前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县卫生健康局。
(三)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四)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五)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开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开阳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单位负责人:
2023年1月1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