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林源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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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林源得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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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源得益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20121MA6E0MEJ5M

组织机构代码:MA6E0MEJ5

你单位于2023年3月8日在开阳县永温镇永亨村大土组进行了以下

违法行为:

1、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用于工业生产。

2、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1份、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贵州林源得益环保科技公司氨水充装站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开发改〔2018〕359号)1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开水政责停通字〔2023〕01号)》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开水政责改通字〔2023〕01号)》1份,立案报告及审批1份、开阳县水务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2023年7月20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壹仟(¥21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持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开阳金库。并将缴款凭据送至开阳县水务管理局水政监察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或向贵阳市水务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州林源得益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20121MA6E0MEJ5M

组织机构代码:MA6E0MEJ5

地址:开阳县永温镇永亨村大土组

你单位于2023年3月8日在开阳县永温镇永亨村大土组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用于工业生产。

贵州林源得益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壹仟(¥2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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