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7·15”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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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7·15”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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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5日17时02分,贵阳市开阳县G7521渝筑高速公路283KM处,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共造成18人送医(其中2名轻伤;16人经医院观察后即返家)、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重型半挂车(桂FF0797(桂FB399挂)号)上约21吨的浓硫酸泄漏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李炳军省长、杨同光副省长及市委书记胡忠雄、市长马宁宇等省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省应急厅孙晓东副厅长,市政府范辉政常务副市长、陈刚副市长,开阳县孙昕书记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生态局、市消防救援队、市交委等市、县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领导参与现场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月18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强和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董涛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负责人任副组长,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7·15”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并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及驾驶员情况

(1)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贵CG6908号客车。车辆型号:宇通牌ZK6117H5QE,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ZYTBTE67J1035432,发动机号:1018S020237,核定载客人数:39人,注册日期:2018年9月25日,发证日期:2018年9月25日,档案编号:520010050222,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9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使用性质:公路客运。遵义市交通运输局颁发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许可内容: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号:市际0228001902,起讫地:湄潭至贵阳,经营期限:2021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止,并向遵义市汇川区交通运输局进行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备案。该车辆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责任险。最近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司为湄潭鑫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日期:2022年9月1日。二级维护单位为湄潭县金刚汽车修理厂,检验结论为检验合格,维护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

事故车辆行驶轨迹路线:该车当天6时59分进行例检(合格),并根据需求安排了三个班次,第一班次7:35分-10:22分从遵义市湄潭县(以下简称湄潭)到贵阳市金阳新区(以下简称金阳),行驶时长2时50分;第二班次11:25分-14:15分金阳到湄潭,行驶时长2时50分;第三班次为15:25分-18:10分湄潭到金阳,三个班次均为方仁才驾驶员,事故发生在第三班次,行驶至开阳县境内兰海高速G75高速283KM处(遵义往贵阳方向)路段时发生本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中途未停顿。

事故发生后,经调取该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该车行驶过程中,车辆主动防御系统出现疲劳驾驶19次、车道偏离26次、车距过近13次,前向碰撞7次报警信息。

(2)驾驶人情况

方仁才,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37岁,身份证号:522×××,家庭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永兴镇桐梓园村长田坝组,驾龄:15年,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方仁才在遵义市汇川区交通运输局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09日。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评定,考核评定结果:AAA,2023年4月17日,方仁才在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身体条件检查,检查结论为目前暂无驾驶禁忌症。

2.桂FF0797(桂FB399挂)号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桂FF0797(桂FB399挂)号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罐式半挂车组成,所有人: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桂FF0797号)车辆识别代码:LFWSRXRJ4L1E13306,发动机号:53389229,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E5Z,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绥支公司。

重型罐式半挂车(桂FB399挂号),车辆识别代码:LA99HW2D9L0HBC364,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准牵引总质量:32500kg,品牌型号:昌骅牌HCH9400GFW19,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广西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广西崇左市交通运输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2020年5月9日经兵器工业东北压力容器检测站检测,所检项目均为合格,2023年4月4日经黑龙江省黎明低温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中心对金属常压罐体检测,检测结论为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安全技术要求,同意在载质量32.5吨,硫酸介质下使用。2023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广西扶绥县瑞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二级维护单位为广西刚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护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检验结果记录为合格。

2023年7月6日,该车辆在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公安局进行了硫酸(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

事故车辆行驶轨迹路线:事发当天,早上8时30分许,该车在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充装了32.5吨浓度为98%的硫酸,运往贵阳市开阳县境内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9时许由韦明水驾驶车辆出发,11时许,从麻尾站上高速,至上堡服务区域休息换人、检查车况,11时20分由何意驾驶车辆继续前往开阳,下午2点33分,到福泉服务区停车,下午2点35分,再由何意驾驶车辆在高速上行驶,行驶至开阳县境内兰海高速G75高速283KM处(遵义往贵阳方向)路段时发生本起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中途未停顿。

2.驾驶人和押运员基本情况

(1)何意,桂FF0797(桂FB399挂)号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驾驶员(兼押运员),男,44岁,身份证号:452×××,家庭住址:广西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矿西路区一片1号,驾龄:24年,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长期。何意在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有效期限至2028年07月。

(2)韦明水,桂FF0797(桂FB399挂)号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押运员(兼驾驶员),韦明水在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办理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有效期限至2028年07月。

(二)事故涉及企业情况

1.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9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473929,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礼,注册资本:5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等。2020年8月11日取得遵义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黔交运管许可遵义字52030300000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8月10日,经营范围:市际班车客运等。

该公司拥有运营客运班线75条,自有各类营运客车139辆。该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8名,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格证。

2.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5日,于2019年4月正式运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1JB559(1-1),位于崇左市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东园大道81号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郭显昌,注册资本3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2023年3月2日取得崇左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桂崇字451421604221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9类、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除外)、普通货物、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共计有163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头72辆(其中危货运输重型罐式货车2辆,危货运输重型半挂牵引车67辆,普货运输重型半挂牵引车3辆);重型半挂车91辆(其中重型罐式半挂车50辆,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车32辆,普货运输重型自卸式半挂车4辆,普货运输重型仓栅式半挂车5辆)。公司已于2021年2月16日获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级证明。在2022年度、2023年度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规则》的要求,均进行了年度核查并达到合格标准。

该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为安全环保部、财务部、园区办公室、运营部、市场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名,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格证;专职监控员有6人,驾驶员有112人,押运人员有18人,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道路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辖区,道路等级:国道,道路类型:高速,事故现场位于渝筑高速公路283KM处,道路走向为由北向南,道路为高速公路弯坡路段,纵度2%,弯道半径1000米,路面为干燥的沥青路面,事故路段路面无障碍物,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行车视距大于200米,视线良好。

经现场勘查,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停驶于第二车道与第三车道之间,桂FF0797(桂FB399挂)号浓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停驶于第三车道内且停于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前方,现场未发现明显制动痕迹,桂FB399挂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受损脱落。

现场对当事人方仁才、何意进行呼吸声酒精检测结果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四)事发时的天气情况

事发时为下午,天气晴,无降水,气温28.6℃,2分钟平均风速6米/秒(4级),极大风速8米/秒(5级),风向西北。

(五)贵州中一司法鉴定情况

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机〔2023〕痕鉴字第GZ0455S号):(1)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因事故损坏工作状况无法检验;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2)桂FF07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FB39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统工作状况正常。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机〔2023〕痕鉴字第GZ0455V号):(1)贵CG6908号大型客车事故时的速度约为91km/h。(2)桂FF07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FB39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24km/h。

(六)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当事人方仁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何意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低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公里。”;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曾令梅、刘妍琦、刘象曾、刘有琴、孙邡雯、孙邡媛、孙邡瑞、王书兵、余前胜、呙盼、杜德均、谢林学、石启伦、何余连、梁政林、刘琳、陈彪、刘中琼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根据《道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方仁才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何意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曾令梅、刘妍琦、刘象曾、刘有琴、孙邡雯、孙邡媛、孙邡瑞、王书兵、余前胜、呙盼、杜德均、谢林学、石启伦、何余连、梁政林、刘琳、陈彪、刘中琼无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5日下午3时25分,按照公司日常工作任务,方仁才驾驶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事故客车)从遵义市湄潭汽车站发车开往金阳汽车站(当天为第三班次);

15时27分出站时车上载有10人,出站后在湄潭3号路口载了1人,在湄潭交警队门口载了3人,在黄家坝签单确认人数,载了7人;

15时49分从湄潭收费站上高速,驾驶员在接打电话过程中,车载监控报警系统于15:53分提示车距过近、15:59分提示车道偏离;

16时02分在三渡下收费站,载了1人,此时车上共23人(含驾驶员);

16时04分,从三渡收费站出发前往贵阳;

17时02分37秒,行驶至G7521渝筑高速公路283KM处时,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方仁才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撞上前方同向车道内由何意驾驶的浓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桂FF0797(桂FB399挂)号)尾部,碰撞瞬间事故客车车速:91km/h,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车速:24km/h。事故造成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18人送医(其中2人轻伤;16人经医院观察后即返家),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重型半挂车(桂FF0797(桂FB399挂)号)上约21吨的浓硫酸泄漏的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报及处置情况。

7月15日下午5时20分县总值班接到报告后,开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开阳县委孙昕书记及县相关领导组织县应急、公安、交通、消防、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及社会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置。

17时22分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指挥中心进行电话报告。省应急厅孙晓东副厅长,市政府范辉政常务副市长、陈刚副市长,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生态局、市消防救援队、市交委等市、县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到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处置、救援工作。

17时25分许高速交警赶到现场,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7时30分许120赶到现场,立即将大客车追尾致伤人员送往开阳县人民医院就医(10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医(8人),其中2人轻伤住院,16人经医院观察后即返家。

17时35分许消防车赶到现场,根据专家意见采取围堵、倒罐、中和等方式对浓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泄漏开展处置。将剩余约11吨浓硫酸倒罐转运至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对现场约21吨泄漏浓硫酸进行围堵处理,并用石灰进行中和处置。市县生态部门现场指导泄漏物回收处置工作,并对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事故抢险历时约10小时。

7月16日3时00分许,受损客车和浓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被拖离现场至贵阳高速交警二大队停车场(即开阳南收费站口)。

7月16日3时23分许,应急处置完毕后恢复正常交通通行。

2.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本次事件处置共出动救援处置车辆50余辆,现场处置人员120余人;调集处置物资砂石30m³,回收装置桶22个,石灰约20吨,市县两级公安、应急、消防、交通等职能部门在应对处置本次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中做到信息报告及时,未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情况;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得当,应急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经评估,此次事故相关部门的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合理有效。

(三)善后处置情况 

该起事故发生后,通过相关部门组织涉及相关公司、个人就赔偿协商,善后事宜已于8月18日处理完毕,未发现不良舆情,该辖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1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人轻伤(梁政林、王书兵),16人经医院观察后即返家。

梁政林,男,68岁,身份证号码:522×××,地址: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龙岗组120号,系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

王书兵,男,55岁,身份证号码:510×××,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团结村6组,系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客。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方仁才驾驶贵CG6908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渝筑高速遵义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渝筑高速公路283KM处时,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由何意驾驶的桂FF07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F9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造成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贵CG6908号大型客车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贵CG6908号大型客车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事故车辆多次疲劳驾驶、车道偏离、车距过近等多种违规违章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桂FF0797(桂FB399挂)号危货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严,未发现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低速行驶,及时制止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2.个人安全意识淡薄

(1)方仁才,贵CG6908号大型客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高速行驶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临近前车未采取有效避让,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何意,桂FF0797(桂FB399挂)号浓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7·15”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处理人员(2人)

1.方仁才,肇事客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忽视车辆动态监控警告,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建议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依法追究责任。

2.何意,肇事硫酸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6人)

1.王国洪,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不到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2.王欢,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3.李礼,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韦明水,桂FF0797(桂FB399挂)号浓硫酸运输重型半挂车押运员,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不到位,放任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崇左市扶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申浪,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主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6.郭显昌,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2家)

1.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规定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客运车辆、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危货车辆管理不严,未及时制止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能力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牢安全生产。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近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和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广西扶南物流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二是要配齐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是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岗前、岗中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实时监控和管理,动态监控人员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生产意识。高速交警、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围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坚决抵制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疲劳行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良好交通环境。一是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向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用好通报、批评、约谈等行政手段,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从业人员安全驾驶。三是要充分发挥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电视、报刊等新媒体的作用,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警示工作。四是加大对外来车辆司机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发送短信等方式,教育外来司机加强交通法规学习,提升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素质。

(四)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秩序。高速交警、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7·15”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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