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1月—3月行政处罚台账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被处罚人 | 执法部门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及内容 |
1 | 开林罚决字(2025)第1-1号 | 李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1月15日 | 2024年6月4日,李XX在开阳县冯三镇安坪村牛角组渡槽处山林中使用安装猎夹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果子狸1只,猪獾1只。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李XX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
2 | 开林罚决字(2025)第1-2号 | 罗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3月4日 | 2023年6月,罗XX在开阳县毛云乡鲁底村大寨组双洞口组滥伐8株马尾松,蓄积17.5262立方米。 | 滥伐林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XX罚款12964.2元,补种树木23株的行政处罚。 |
3 | 开林罚决字(2025)第8-1号 | 罗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3月17日 | 2024年3月24日,罗XX在开阳县楠木渡镇谷阳村马石堰组猪草麻窝处烧杂草引发火情,过火面积8.05亩。 |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 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罗XX罚款1500元,限期更新造林的行政处罚。 |
4 | 开林罚决字(2025)第8-2号 | 张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2月24日 | 2024年8月26日,张XX在开阳县楠木渡镇黄木村柏杨沟组湾冲处滥伐马尾松4株,蓄积1.7717立方米。 | 滥伐林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XX罚款1287.13元,补种树木6株的行政处罚。 |
5 |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5]001号 | 贵州XX矿业有限公司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1月8日 | 2019年12月贵州XX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阳县花梨镇新山村集体土地4474平方米用作堆渣场。 | 违法占用土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贵州XX矿业有限公司罚款贰万贰仟叁佰柒拾元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6 |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5]7-002号 | 杨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2月27日 | 当事人杨X2025年1月12日在开阳县冯三镇四坪村白泥田组无矿产品准运凭单或统一销售发票营销矿产品的行为,构成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违法事实。 | 非法营销矿产品 | 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杨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营销的矿产品(以实际过磅单为准)和违法所得960.00元;3.对当事人杨X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 |
7 |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5]8-001号 | 熊XX、熊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2月12日 | 当事人熊XX、熊XX,2024年6月底至7月中旬期间在开阳县楠木渡镇中合村小地名叫捞刀井的树林里开采矿石(铝矾土)并无票销售的行为,构成无证开采、非法营销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本案以无统一销售发票营销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非法开采、营销矿产品 | 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熊XX、熊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6000.00元;2.对当事人熊XX、熊XX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 |
8 |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5]11-002号 | 简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3月3日 | 当事人简XX2025年1月中旬至2月9日期间在开阳县永温镇双合村双堰组落水麻窝(小地名)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并无票销售的行为,构成无证开采和无统一销售发票营销矿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故本案按无统一销售发票营销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非法开采、营销矿产品 | 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责令当事人简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38.33吨)和营销矿产品的违法所得24480.00元;2.对当事人简XX无统一销售发票营销矿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 |
9 | 开自然资执处字[2025]11-003号 | 吴XX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2月28日 | 当事人吴XX,2025年2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3点在开阳县无矿产品准运凭单或统一销售发票营销矿产品的行为,构成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违法事实。 | 非法营销矿产品 | 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1.责令吴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营销的矿产品(以实际过磅单为准);2.对当事人吴XX营销矿产品无统一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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