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彭桂福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一村新街141号为他人开展拔牙、镶牙的口腔诊疗活动并获得12000.00元诊疗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和第十三条第四款“未经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相关证据:1.现场取证照片3张;2.当事人彭桂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姚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份;4.现场笔录1份、意见书1份、彭桂福2025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1份、姚勇2025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1份;5.2025年10月30日对彭桂福行医场所现场检查视频,对彭桂福、姚勇现场询问视频。6.微信付款记录截图2张,与彭桂福通话记录截图2张,接受调查处理告知函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短信发送彭桂福截图2张。7.开阳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中“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3项)第92项(非医师行医的)一档”的规定,拟给予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整和筑开卫健(证保)第2025103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开阳县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下落不明,又未在户籍地居住,且拒绝提供现住址,拒绝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51-87222286 联 系 人:胡学平、邹华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遵义路54号(磷矿小区对面) 邮政编码:550300
特此公告。
开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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