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处罚强制信息
行政处罚委托书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委托方:贵阳市应急管理局

受托方:开阳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贵阳市辖区范围内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贵阳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双方达成本协议书: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贵阳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托方在其行政区域内以委托方名义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6年2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改变,双方遵从相关要求另行调整。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对受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方拒绝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中止或中止委托,并依法追究受托方的责任。

3.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受托方违法实施受托行政处罚,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或赔偿后,委托方可依法追究受托方的责任和向受托方进行追偿。

4.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书内容。

(二)受托方权利义务

1.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

3.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贵州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4.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受托方承担以自己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6.在委托期限和范围内,受托方有权收取因行使委托职权依法产生的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规定管理。因受托方行使委托职权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举报奖励等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支付。

7.按委托方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方报送委托行政执法相关资料。

8.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书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