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彭桂福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一村新街141号为他人开展拔牙、镶牙的口腔诊疗活动并获得12000.00元诊疗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和第十三条第四款“未经注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中“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3项)第92项(非医师行医的)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整和筑开卫健(证保)第20251030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贵阳银行开阳支行,地址开阳县硒城街道开州大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云岩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下落不明,又未在户籍地居住,且拒绝提供现住址,拒绝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51-87222286 联 系 人:胡学平、邹华
地 址:开阳县硒城街道遵义路54号(磷矿小区对面) 邮政编码:550300
特此公告。
开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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