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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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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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印发的各部门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职能职责。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指导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开阳县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及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以及地质灾害涉及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执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3)研究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规划方案;

(4)协调驻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组织撤离、安置、救助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灾后重建;

(6)发布地质灾害处置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其他相关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督查督办局:负责督促县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收集和发布灾(险)情信息、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负责紧急安排救援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对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成因进行分析论证;

负责对灾害体开展专业技术监测和调查,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为科学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措施。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配合县应急局做好救灾粮食、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对威胁油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对威胁各教学单位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6)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督促工业园区建设、煤矿企业、信息化行业等相关领域地质灾害排查治理、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物资、铁路运输、用电、通信等资源的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适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

(8)县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应急资金的准备,同时对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1)贵阳市生态局开阳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的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破坏损失评估,制定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工作。

(1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对威胁管理领域建筑行业、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燃气管网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管辖公路交通干线的安全,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修复工作;负责管辖公路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通航水域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的运送。 

(14)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监测、预报,组织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等;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负责组织督促对威胁管理领域水利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医疗卫生建设工程范围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16)县国资局:负责督促各级政府授权或委托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企业,对引发危及其自身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17)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对威胁旅业单位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18)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涉及农业、畜禽水产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负责督促、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构皮滩库区群众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0)县市场监管局:做好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2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督促危害管养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垃圾填埋场、渣土运输治理管控涉及的建筑工地以及其他市政、环卫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22)县民宗局:负责组织督促宗教管理领域内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原因导致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23)开阳公路管理段:负责保障管辖公路交通干线的安全,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修复工作;负责管辖公路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并负责对灾后公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

(24)县铁路护路办:负责协调做好对其管理领域主管单位对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25)县维稳办、县群工中心:负责受灾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维护稳定。

(26)县供电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电力保障。

(27)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28)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指挥民兵、预备役、武警和消防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各乡(镇、社区):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救灾相关工作。

上述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分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责任。其他未列入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服务。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4)组织发布应急与救灾信息;

(5)完成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县地质灾害专家组

指挥部设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专家组成。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技术排查,提出抢险救灾和预防次生灾害的措施、建议,协助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为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2 乡(镇)级层面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照县级指挥部设置组织指挥体系。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按照全县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结合气象雨量数据综合分析共划分为四个等级:风险很高、风险高、风险较高、有一定风险。(附件9.2)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作用,完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监测。县自然资源部门每年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同时鼓励群众通过短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抓好源头管控,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

3.2.2  风险预警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共分为四个级别:一级预警,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二级预警,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三级预警,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四级预警,用蓝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级按照相关要求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按照相关要求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批,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级预警对外发布。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

(2)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3)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4)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5)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当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险)情,分别在接报后的10分钟、15分钟、20分钟、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20分钟、25分钟、30分钟、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对灾情核实后,立即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上报。

凡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超过规定时限1小时的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为漏报,超过48小时的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为谎报。

4.1.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应包括首报、续报、终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当发生灾情或出现险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快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快速组织抢险救灾,并组织群众开展撤离、自救互救,划定危险区、设立警戒线,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险情和灾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作先期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1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由省级启动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  较大(Ⅲ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时,由市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3  一般(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1.3.1  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灾情信息,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时,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开阳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5.1.3.2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1.3.3  现场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并明确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救护、社会维稳、灾民救助安置、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气象局等组成。负责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协调组织,根据现场抢险救灾需求开展紧急救援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救援;负责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负责做好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负责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以及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等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力量的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组织救灾物资的运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发放工作;负责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及交通特别管制等工作。

(3)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负责对防止次生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对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加强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等工作。

(5)灾民救助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旅发中心、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县水务局、县卫健局等组成。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负责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6)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维稳办、县群工中心、县教育局、县交通局以及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组成,负责维护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负责防控借赠灾募捐等名义骗财敛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搞好交通疏导,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负责做好预防并处置可能引发的;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后勤保障组:由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局开阳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发地受灾群众的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等;负责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负责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县文旅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公路管理段、县卫健局等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开展舆情研判,积极稳妥应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1.3.4  终止程序

地质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有关善后工作。

5.3  处置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要配合上级或自行组织力量,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应急处置工作及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原则上60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4  处置奖励

5.4.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各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予以奖励。

5.4.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地质灾害调查处理责任主体按照不同的响应级别确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救灾队伍、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救灾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可靠、安全、高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4  技术保障

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机构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灾方法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灾害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科技水平,为科学决策、有效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科普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结合我县实际适时举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3月26日印发的《开阳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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