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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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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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开阳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  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1.3.2  虽未发生人员伤亡或发生死亡3人以下,但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面大,需要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

1.3.3  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公众动员”的原则。预防工作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要做好日常事故预防,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扩散迅速和危害范围广等特点,要求救援行动必须迅速、准确和有效。因此救援工作必须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制,以属地为主,并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采取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事故单位及区域的优势和作用。

在开阳县的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在本《预案》中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任务的单位、个人、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危险区域内需撤离的人员,均要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开阳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

工作职责:统一协调指挥开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救援力量和资源;适时批准启动本《应急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负责统一发布应急抢险信息和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组织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开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协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县应急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的灾民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生活救助,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调配工作,参与善后工作的处理。

县监委: 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责任事故调查,督促和落实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治安警戒,封锁现场,疏散撤离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鉴定事故死亡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有关抢险工作;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县总工会: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县供电局: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障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供应;负责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网络的畅通。

县交通局: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在我县所管养的公路范围内,对阻碍应急救援的公路,负责组织力量及时应急,确保畅通;负责对水上救援船舶、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组织协调打捞救援和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机械施工单位对泄漏物进行围堰堵截,把污染面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负责对事故中涉及燃气安全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及其他相关的救灾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地区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及其他相关的救灾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提出合理的抢险措施,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使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负责事故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提供相关部门所需的药品及药品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测,提供技术和材料支持;负责牵头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参与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地区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有关资料分析服务,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性,提出合理的抢险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及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统一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评估事故对环境和生物造成的污染程度和影响,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并消除污染。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域学校师生员工转移安置,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委信访局:负责因灾引起的群众信访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抢险现场指挥。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运送伤员和人员疏散的道路畅通。

县国资局: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配合对直接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或受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市水务集团开阳水务有限公司: 恢复受损的供水设施,保障紧急救助供水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供水保障。

2.2  乡(镇)政府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辖区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4  各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4.2  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各专业应急队、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灾难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应急,伤员转运工作等。

2.4.3  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属地乡(镇社区)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灾难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2.4.4  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医院、县中西结合医院、属地卫生院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等。

2.4.5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供水、电力、通信等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乡(镇)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信保障等。

2.4.6  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县维稳办、县委信访局

成员单位:县维稳办、县委信访局、属地乡(镇)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等。

2.4.7  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4.8  环境影响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天气预报和环保信息等。

2.4.9  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化工专家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学者为抢险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危险化学品风险种类分为:爆炸(含物理、粉尘)、火灾、中毒、泄漏、腐蚀和窒息等。

3.2  监测预警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监测预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的火灾、泄漏和爆炸等危险源。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责实施监测预警。

3.2.1  责任单位必须对监控对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场指导、检查、督查。

3.3  预警响应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分析事故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响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响应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响应工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编辑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响应方案、确定响应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3.4  预警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委办和县相关工作部门。县安委办和有关工作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应于1小时内将其情况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开阳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事故发生后,属上级政府组织应急救援,但尚未到位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业(部门)、企业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根据事故或危险情况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由行业(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现场处置初始,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企业应急处置力量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5.2.2  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当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5.2.3  县委宣传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3  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4  善后处理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  处置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②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  调查处理

6.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2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按照规定批复结案并上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县各通讯运营商保障事故灾难救援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县公安、消防、交警、医疗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县部队、武警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主要依托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救护力量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

7.3  应急专家保障

取得贵阳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支持,依托贵阳市建立的相关专家库。

7.4  应急装备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县及地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5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7.7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8  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县人民政府力求获得市政府的支持,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7.9  科普宣教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应急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救能力。

7.10  应急演练

按照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县安委办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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