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抗旱减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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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抗旱减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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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规范抗旱减灾工作程序,保障抗旱减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减轻干旱灾害损失,维护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秩序,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抗旱条例》、《国家抗旱减灾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大纲》、《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旱和抗旱相结合;旱灾发生前,充分做好防大旱、抗长旱的各项准备;旱情发生后,迅速组织抗旱工作。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县的抗旱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抗旱领导组指挥当地的抗旱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1.3.3部门配合,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直各相关部门、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旱工作,形成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局面。

1.3.4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突出旱灾严重地区和人畜饮水困难地方的抗旱,从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要根据统一部署,以点带面,抓好抗旱工作。

1.3.5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把确保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突出解决旱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努力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3.6依法抗旱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抓好抗旱工作,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开发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抗旱工作以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旱灾所采取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减灾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旱抗旱减灾的重要依据。

2 抗旱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开阳县人民政府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全县抗旱减灾的指挥和调度工作。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督办督查局、县人武部、县发改局、贵阳市生态局开阳分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有关企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人民政府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防汛办”)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相应成立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管理的防旱抗旱指挥体系。

2.2 工作职责

防旱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县防旱抗旱工作由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抓,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抗旱责任人。

2.2.1县防指职责: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县防旱抗旱减灾工作,负责制定抗旱减灾措施,调控和调度全县抗旱供水、供电,组织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监督抗旱工作,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县防汛办职责:负责全县防旱抗旱日常工作,制订防旱抗旱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落实抗旱工作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旱情信息、抗旱动态,负责重要水源工程的供水调度,协调开展人工增雨工作,为县委、县政府提供防旱抗旱决策依据。

3  成员单位职责

3.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抗旱减灾等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2县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日常防旱抗旱工作的开展,跟踪检查各成员单位人员、物资等的落实情况。

3.3县人武部:根据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抗旱减灾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送水输水等减灾工作。

3.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减灾资金、物资计划的协调安排和项目申报工作。提供抗旱物资、抗旱器材和机具等设备。

3.5贵阳市生态局开阳分局:负责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防止引发水污染事故,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3.6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学校防灾、减灾和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防灾、减灾、减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7县工业和信息化信局:负责工矿企业的防灾保安并及时收集统计工矿企业的干旱灾情,保障防旱减灾所需通信设备设施供给及通信畅通。

3.8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减灾社会治安,打击盗窃减灾物资、破坏水利设施和供水水源等犯罪行为,参与营救、转移物资、送水输水等抗旱减灾工作。

3.9县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确定灾害等级;制定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减灾款物;做好生活应急物资储备;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群众生活,组织减灾捐赠等工作。

3.10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抗旱经费,配合县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下达抗旱资金并监督使用。

    3.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地下水勘查与开发利用,保障抗旱应急供水;部署造林地和苗圃的抗旱保苗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收集、统计林业受旱情况,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提出抗旱的措施建议。

3.12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及工程设施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调抗旱抢险减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减灾物资。

3.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干旱受灾情况,组织农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和减灾工作,安排协调抗旱所需的减灾资金和物资,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负责督促指导城镇供水和城区排涝及城镇供水设施管护、应急供水方案编制。负责抗旱机具的及时供应和维修,组织抗旱机具参与应急抗旱。

3.14县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工情;负责防洪、水利、农电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组织对病险水利农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编制或修编水旱灾害调水方案,提出抗旱所需经费、物资等计划。

3.15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摄录干旱和减灾资料。

3.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供水水源的卫生检测工作。

3.1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加强水资源调度管理,协调指导抗旱工作;组织召开旱情会商会,分析旱情、预测旱情发展态势,提出防旱抗旱具体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各乡镇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确定灾害等级;制定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减灾款物;做好生活应急物资储备;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群众生活;向县防指领导报告旱情,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并发布旱情通知;

3.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组织县内个体工商营业户对抗旱减灾应急食品、御寒物品和减灾物资的贮备、集中供应工作,协调维护灾时商业秩序。

3.19县供销社:负责协调、组织抗旱减灾物资的采购、集中供应工作。

3.20县气象局:负责天气实况监测、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为抗旱减灾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21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确保灾区供电,促进抗旱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3.22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抗旱减灾队伍,参与转移群众、物资、送水输水等减灾工作。

3.23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就各位,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防旱抗旱工作,组织有关应急力量进入全面临战状态,主要领导要关口前移,靠前指挥,深入旱区,组织落实防旱抗旱各项措施。

4 旱情信息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水库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5 旱情等级划分

开阳县抗旱减灾应急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依据《干旱评估标准》,结合我县综合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来确定,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其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表。

6 监测预警

6.1  风险分类

6.1.1  土壤及农作物旱情:是指由于高温少雨天气使水田缺水、旱地缺墒、蒸发加大而导致土壤和农作物干旱;

6.1.2  人畜饮水旱情:是指由于高温少雨天气使城乡供水水源水量减少、枯竭而导致城乡居民饮水困难。

6.2  监测预警

6.2.1  风险监测:旱情信息的收集、监测和预警按统一渠道,分级、分区域、分专业的原则实施。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对我县防汛信息进行监测、收集、核实、上报和管理。具体为:

(1)雨情监测:县气象部门为全县抗旱工作提供长、中、短期天气预报信息,负责提供降雨量等气象监测信息。

(2)水情监测:县水务部门及各乡(镇、社区)、村(居)对全县各江河湖库塘池窖的实时水情进行监测,并根据降雨情况及时作出主要江河、水库的水量预测、预报。

(3)工程监测:工程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对各涉水工程水量进行实时监测。

(4)水质监测:卫生防疫和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质监测、水污染监测工作,当偏离正常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将监测结果即时上报县防办。

各级各部门在具体实施中要抓好源头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工作。

6.2.2  风险预警:根据旱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风险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县防汛办负责审批三级和四级预警信息,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

6.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社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干旱防范及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苗头;做好旱情发生应对准备工作,提前调集抗旱物资和设备、抗旱减灾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等,动员可能受危害区域人员参与;加强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当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旱情不再发展或缓解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7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理

7.1  信息报告

按照分级分区域的原则,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7.1.1  气象部门在遇干旱时,监测的雨情、天气预报应逐日上报,监测的土壤含水量、气温、蒸发量及中长期天气预报应每旬上报监测结果。当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应适当增加土壤含水量、蒸发量的测报频率,并将测报分析结果及时上报。

7.1.2  水务部门在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监测的水库蓄水、河道水位情况、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城乡供水情况等逐日上报监测结果;遇中度干旱、轻度干旱时,监测的水库蓄水、河道水位情况、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城乡供水情况要每旬上报监测结果。

7.1.3  农业部门在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实时监测全县土壤缺墒、农作物缺水情况,并每日上报监测结果;遇中度干旱、轻度干旱时,监测全县的土壤缺墒、农作物缺水情况,要每旬上报监测结果。

7.1.4  卫生防疫和环保部门在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质监测成果。当需要引水、蓄水时,要加密监测,提出符合水质的引水、蓄水建议;当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事件情况。

7.2  先期处置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区域内旱情开始发展时,乡(镇、社区)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先期处置,第一时间开展受旱影响区域抗旱保苗、寻找水源、保障供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8应对处置

8.1  抗旱减灾应对处置的总体要求: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旱;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8.2  Ⅰ级响应:当全县旱情发展蔓延为特大干旱等级时,即启动Ι级响应。

8.2.1  工作重心:全力以赴保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兼顾部分重要服务行业如医疗卫生、公共厕所、供电、供水、供气等生产用水。

8.2.2  保障措施:当全县旱情发展蔓延为特大干旱等级时,各级各部门采取各项措施,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1)各蓄水工程放弃农田灌溉,适量动用水库的死库容,确保对城镇和农村人饮供水。

(2)充分发动群众,寻找新水源或适当开采地下水。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供暖、天然气、医院等保证充分供水外,暂停工业用水和高耗水服务业供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4)城镇动用后备水源或适度开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和重要服务行业的生产用水。

(5)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上的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定时、定量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6)发动全员抗旱,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旱。

8.3  Ⅱ级响应:当全县旱情发展蔓延为严重干旱等级时,即启动Ⅱ级响应。

8.3.1  工作重心:充分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部分口粮田灌溉用水和重要服务行业如医疗卫生、公共厕所、供电、供水、供气等生产用水。

8.3.2  保障措施:当全县旱情发展蔓延为严重干旱等级时,各级各部门采取各项措施,充分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1)各蓄水工程放弃部分农田灌溉,适量动用水库死库容,确保对城乡人饮供水和口粮田灌溉供水。

(2)充分发动群众,寻找新水源或适当开采地下水。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等保证充分供水外,限制工业用水和高耗水服务业供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城镇动用后备水源或适度开采地下水,以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要服务行业的生产用水。

(5)农村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上的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定时、定量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6)发动全员抗旱,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旱。

8.4  Ⅲ级和Ⅳ级响应:当全县旱情发生一般和较大干旱等级时,分别启动Ⅳ级响应和升级Ⅲ级响应。

8.4.1  工作重心: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用水,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和各行业生产用水。

8.4.2  保障措施:当全县出现旱情并发展蔓延时,各级各部门采取各项措施,减少因旱损失:

(1)充分利用现有蓄水工程和地表水,满足城乡正常生活用水,有计划开展农田灌溉和工业供水。

(2)农村出现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兴建临时供水点。

(3)发动受灾区域群众自发抗旱、生产自救。

8.5  善后处理

8.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及抗旱指挥机构在灾后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减少损失。对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县级相关部门及时安排减灾救济资金和抗旱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8.5.2  县防指负责全县干旱灾害后的统一协调指挥。按行业归口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好本行业灾后救助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团结减灾。

8.5.3  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社会救助,按照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办法对救助财、物进行管理发放。

8.5.4  抗旱减灾物资补充: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5.5  抗旱应急工程:对在抗旱期间修建的应急工程,受益乡(镇)村、组应加强管理,以短养长,做到平时与干旱期间均能使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8.6 处置评估

抗旱减灾处置结束后,县防办组织力量,对抗旱减灾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形成报告于60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

8.7 处置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干旱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干旱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抗旱减灾,全员参与,因此,我县抗旱减灾队伍以全县居民为主要力量,各乡、镇、社区、县直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及公安民警、武警部队、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仅为辅助和指导力量。

9.2  物资保障

9.2.1  县人民政府应建设县级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完善县级抗旱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要求开展物资储备。

9.2.2  各乡(镇、社区)参照县级物资储备结合实际开展本级抗旱物资储备。

9.2.3  全县各级抗旱物资使用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

9.2.4  当县、乡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旱减灾要求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9.2.5  当全县物资不能满足抗旱减灾要求时,向省、市申请物资援助。

9.3  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规定,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应预算足够资金用于抗旱减灾工作开展经费;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应预算一定资金用于干旱灾害救援救济及恢复重建工作。

9.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9.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9.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9.7  科普宣教

9.7.1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抗旱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平台为载体,以公益广告、警示教育片、宣传手册、明白卡、公开信、手机短信、会议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构建全县抗旱宣传网络,普及抗旱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抗旱减灾能力。

9.7.2  县乡两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县乡村三级抗旱责任人(特别是新上岗责任人)开展抗旱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全县抗旱责任人履职能力。

10附则

10.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补充,经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开阳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同时报市防指备案。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阳县人民政府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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