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县财政局,县司法局:
《开阳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暂行)
为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贵州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本级行政区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灾害救助工作。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受灾群众中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
二、服务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和住房损坏的受灾群众,紧急抢险救灾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救助。
(二)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
(1)应急生活救助。一是对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二是对住房未受严重破坏、不需转移安置,但灾后应急期间吃穿用等发生临时困难,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家属发放抚慰金。救助标准为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可根据灾情发展、受灾人员实际困难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2.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生活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居民住房因灾倒塌或不同程度损坏,经审核确认需恢复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房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住房一般损坏每户2000元。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指标说明详见附件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为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12月至次年5月),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标准详见附件2:《开阳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三、救助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由受灾人员提出申请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统一排查核实后,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按救助项目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
1.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民主评议(核实)后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3.乡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制定救助对象花名册并公示不少于3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材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4.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到户,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为“受灾救助补助”。
(三)发放公示要求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象审定、资金发放情况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并在发放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
四、其他事项
1.救灾物资发放品种和数量根据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灾后救助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发放。
2.本服务标准在执行期间与国家、省、市救助标准有冲突的,按上级标准执行。
3.本服务标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修订。
4.本服务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2.开阳县冬春救助补助标准
附件1
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
表号:应急统表1(附表1)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号
年月有效期至:2023年2月
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农村居民房屋 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 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三、城镇居民房屋 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 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 受损其他财产损失 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 五、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 |
—— |
—— |
|
A02001 |
户 | ||
A02002 |
间 | ||
A02003 |
平方米 | ||
A02004 |
户 | ||
A02005 |
间 | ||
A02006 |
平方米 | ||
A02007 |
户 | ||
A02008 |
间 | ||
A02009 |
平方米 | ||
A02010 |
万元 | ||
—— |
—— | ||
A02011 |
万元 | ||
A02012 |
万元 | ||
A02013 |
万元 | ||
A02014 |
万元 | ||
—— |
—— | ||
A02015 |
户 | ||
A02016 |
间 | ||
A02017 |
平方米 | ||
A02018 |
户 | ||
A02019 |
间 | ||
A02020 |
平方米 | ||
A02021 |
户 | ||
A02022 |
间 | ||
A02023 |
平方米 | ||
A02024 |
万元 | ||
—— |
—— | ||
A02025 |
万元 | ||
A02026 |
万元 | ||
A02027 |
万元 | ||
A02028 |
万元 | ||
A01064 |
万元 |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
2.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3.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居民住宅用房。
4.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
5.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住房的间数和面积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
6.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
主要指标说明:
1.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2.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3.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的数量。
4.住房户数/家庭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以户口本户数为主。
5.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6.住房面积:指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
7.住房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
9.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已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已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使用的不计入其中。主要统计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音响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等。
10.其他财产: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等。
附件2 |
||||
开阳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 ||||
受灾人员类型救助项目和标准 |
口粮救助标准 |
衣被救助标准 |
取暖救助标准 | |
因灾住房倒损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
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重建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6个月 |
每人1件棉衣、每户1-2床棉被 |
每户每月200元,救助3-5个月 |
住房严重损坏维修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2-3个月 |
每人1件棉衣、每户1-2床棉被 |
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3个月 | |
因灾农作物减产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
农作物绝收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6个月 |
||
农作物严重减产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2-3个月 |
|||
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致伤致残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
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致重度伤残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6个月 |
每人1件棉衣、每户1-2床棉被 |
每户每月200元,救助3-5个月 |
家庭成员死亡或致一般伤残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2-3个月 |
每人1件棉衣、每户1-2床棉被 |
每户每月200元,救助1-3个月 | |
其他因灾冬春基本生活困难户 |
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2个月 |
|||
说明:1.救助资金测试标准:口粮2.5元/斤;棉被150元/床;棉衣100元/件;取暖200元/户/每月。2.具体实施救助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酌情给予救助。3.对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对应各救助项目的最高标准进行补助。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