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机制,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进一步增强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有力有效预防和处置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最大程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农业干旱等级》(GB/T32136-2015)《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17)《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贵安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暴雨洪涝、江河洪水、山洪、城市(镇)内涝、干旱灾害、汛期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堰塞湖、水库水电站溃坝、供水危机等。本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和一般洪涝灾害适用本预案;本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洪涝灾害时,本预案先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2)坚持党政同责、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管理、科技创新、精准预报、提前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6)坚持社会动员、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群防群治、主动避灾。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总指挥长: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委宣传部、县供电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贵阳水务集团开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开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开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开阳分公司、贵州广电网络开阳分公司等单位。
县防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规定;研究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会商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统筹指挥一般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1.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防指办主要职责: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提出需要由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县防指成员单位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修订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县防指成员单位编制修订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会商研判、隐患排查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参与防汛抗旱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配合灾区政府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汛期煤电油气运等的统筹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根据县政府相关要求,下达除粮食以外的重要物资动用指令。负责粮食及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供应和管理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煤矿、民爆销售企业等有关企业做好防洪抗旱工作;综合协调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调度工作。配合各部门数据交换,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数据信息交换支撑;支持开展防汛抗旱相关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手段实现应急指挥精准化、预测预警常态化。
县委宣传部:准确把握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所属各新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准确引导涉及防汛抗旱工作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
县委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洪抗旱相关工作及领导指示、批示的完成情况和执行情况。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抢险水毁基础设施等防汛抢险救援和为群众送水输水等抗旱减灾任务。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开展学校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灾避险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防灾避险意识,指导受灾学校及时做好受灾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安全转移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抗旱保供水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饮水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抗洪物资、破坏防洪、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协同防汛抗洪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洪治安保卫、交通疏导,确保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根据防汛抗洪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抗旱骨干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协同做好清淤除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人员经灾害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负责做好行业内各项防洪抗旱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防洪抗旱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督促监管所辖国有企业按有关要求做好防洪抗旱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将城县防洪规划纳入开阳县城县总体规划;负责抗洪抢险和抗旱所需竹、木等物资供应工作,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建筑工程安全度汛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行业内各项防洪抗旱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调防洪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负责协调配合做好辖区内因洪水引发的水上交通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公路、水运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掌握和提供农业洪涝、干旱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农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安排协调农业救灾资金和物资,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负责指导水库移民和生态移民安置区移民的防洪安全工作。
县水务管理局:负责县水旱灾害防御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的调度、隐患排查整治、汛期巡查等;遇险情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行业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开阳县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负责防洪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防洪设施的审核;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事项。
县文旅局:负责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涉水旅游景区、景点等的安全度汛工作及修复水毁旅游设备设施。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和辖区内各工矿企业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及督促整改工作。指导灾时各灾区及工矿企业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中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以及防汛抗旱物资的价格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管。
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县商促局:负责做好行业内成品油储油库、汽车加油站、加气站、燃料加注站等的防洪安全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洪旱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做好行业内各项防洪抗旱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展城区排水防涝工作,协助城区防汛排涝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管理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城市公园等汛期安全运行;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辖区内水毁集镇(市政)道路、环卫及城市绿化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事项。
县供销社:负责协调、组织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的采购、集中供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雨量等气象信息,分析发展趋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资料。
县供电局:及时抢修恢复受损电力设施设备,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县武警中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抢险水毁基础设施等防汛抢险救援和为群众送水输水等抗旱减灾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担负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任务。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移动、联通、电信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排除通信设备故障;提供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各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防汛抗旱各项工作。
2.1.3 县防指专家组
县防指从相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专家,建立县防指专家库,县防指办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更新,并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风险研判、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防指专家组工作职责:
(1)参与制定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分析研判水旱灾害演变趋势,研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3)为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提供技术支持;
(4)针对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对中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灾害防范措施、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2.2 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下设9个工作组,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水雨情监测组、转移安置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技术指导组、后勤保障组。
2.2.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政府办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指办。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上级关于防汛抗旱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调度。
2.2.2 水雨情监测组
组长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水务管理局、属地乡(镇、街道办)。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区域水情、雨情信息(含域外信息)收集和发布。
2.2.3 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办)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沿江临河、城镇低洼区域可能受洪水威胁群众的转移疏散;负责组织转移、撤离和疏散水库下游可能受溃坝洪水威胁的群众;负责组织转移、撤离和疏散堰塞湖上、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负责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和安抚工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转移安置群众数量、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情况。
2.2.4 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涉灾行业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水务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涉灾乡(镇、街道办)。
主要职责: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及时调派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抢险装备器材;负责统筹现场救援力量,合理分配抢险救援任务和划定作业区域;各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和指定作业区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主要包括搜救失踪人员、解救被洪水围困群众、水工程抢险、堰塞湖抢险排险;参与水毁电力、交通、通信、供水、学校校舍等公共设施抢修;负责统计到达救援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数量、名称以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报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2.2.5 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含社区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县、事发地医疗机构医生、护士第一时间进入抢险救援现场开展医学救援;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的医疗救护资源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2.2.6 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抗洪抢险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组织对低洼道路、桥梁实施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负责大坝坝区现场交通管制,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现场;负责对溃坝洪水可能影响的公路、铁路及桥梁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对堰塞湖上、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公路、铁路和桥梁实施管控;负责遇难人员DNA比对,核实受灾死亡人员身份;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投入维护现场秩序的力量和工作进展。
2.2.7 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涉及乡(镇、街道办)。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害险情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灾害险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及时掌握各类媒体对水旱灾害处置的反映,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密切关注境内外媒体对有关事件报道,跟踪舆论动态,加强互联网监控,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防止恶意炒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新闻宣传发布工作进展情况。
2.2.8 技术指导组
组长单位:县水务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乡(镇、街道办)和水务、气象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风险研判并制定现场救援技术方案供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收集分析现场汛情险情及发展趋势,及时开展灾区气象、洪水预测预报和险情发展研判;负责提供现场抢险所需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负责水库、堰塞湖溃坝洪水分析及下游群众撤离范围;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供本组人员组成及工作进展情况。
2.2.9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办)
成员单位:县水务管理局、县防指办、县供电局、县商促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涉及乡(镇、街道办)。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提供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食物、饮用水和成品油;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现场办公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话筒、音响、投影仪、应急电源、照明灯具等设备;负责组织提供现场移动厕所、移动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现场应急供电、应急通信、应急供水保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后勤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1)各乡(镇、街道办)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乡(镇)级防指总指挥由乡(镇)长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务服务中心。
(2)有防洪任务的企业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由法定代表人牵头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
(3)各村(社区)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乡(镇)级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的领导下,做好本村(社区)和自然村防汛抗旱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风险识别
汛前,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人防、交通、文旅、教育、工信、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要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重点对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输油气管道、变电站、路桥、尾矿库、井下矿山、气象站、重大危险源等重要设施,中小河流洪泛区、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涉水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重要区域,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开展风险排查识别,建立风险清单,逐一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3.1.2 风险分析
县防指和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发展变化,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风险。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文旅、教育、工信、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行业(领域)会商研判,列出本行业(领域)风险清单,提出管控措施,向县、乡(镇、街道办)和管理单位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1.3 风险管控
(1)强化巡查防守。汛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输油气管道、路桥、尾矿库、井工矿山、气象站、重大危险源等重要设施,中小河流、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涉水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重要区域,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变电站等重点部位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
(2)强化水工程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工程调度运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汛期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病险水库工程汛期要降低水位,必要时空库运行。要加强泄洪预警管理,遇水工程泄洪或强降雨天气,禁止开展涉水活动。汛期要落实24小时巡查制度,险工险段和重要部位要加派人手、加密频次,做到早发现、早排险、早处置。
(3)强化城市防汛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城市(镇)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的防洪排涝措施,全力保障城市(镇)安全运行。
(4)强化人员转移避险。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监测预警指挥平台作用,督促指导落实好灾害防御测报设施、预警手段、转移路线、避灾地点、安置方案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5)统筹抗旱保供水。县防指和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旱情动态,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制定抗旱灌溉用水计划,统筹安排好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做到科学调水,合理配水,做好城乡饮水保障。
3.2 监测预警
(1)气象信息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以及雨情、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务部门做好洪水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办报告江河的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主汛期每日9时向防办报告当日8时水情。
各级防办、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当江河火发生预报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告县防指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告县防指,县防指同时上报市防指。
(2)风险预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风险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灾情发展态势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信息,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9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同时县防指立即上报市防指。当乡(镇)集镇、集市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集镇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4)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业生产、农林牧渔、农村饮水、城市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需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缺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有关成员单位须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及发展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加报,特大旱情一日一报;重大旱情五日一报;较大旱情和一般旱情旬报。
3.3 预警响应
3.3.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和预警措施,逐步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城市及乡(镇)应急供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等。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合理配置物资种类。在防汛重点部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保证防汛预警反馈系统完好,通信畅通并充分利用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定期和不定期以查组织、查工程设施、查观测记录、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进行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制撤除。
3.3.2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水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江河水库洪水。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务等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水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水务、自然资源、地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
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县级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各乡(镇)、村(社区)、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报当地政府,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干旱灾害预警。县气象局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水务部门要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主管部门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县、乡(镇)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县、乡(镇)防指应加强抗旱网络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5)供水危机预警。当供水水源枯竭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3.3 预警发布
县、乡(镇)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水务等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水库洪水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山洪灾害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文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微信、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4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乡(镇)级防指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县、乡(镇)级防指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重点城镇、医院、学校、重点路段、工矿企业、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疏散
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7)新闻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5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
3.3.6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信息报告
(1)发生一般水旱灾害后,事发乡(镇、街道办)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电话报告。
(2)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后,事发乡(镇、街道办)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电话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3)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后,事发乡(镇、街道办)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灾害在发生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该级别时算起。
(4)水旱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5)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6)应急信息快报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初判)、预估影响范围和程度、预估损伤情况、预估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7)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报告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区域内发生一般洪涝险情、灾情时,乡(镇、街道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开展受影响人员疏散、受困人员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县防指派出副指挥长赴现场成立县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后,乡镇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暴雨预报、洪水预报和工程险情等级,结合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Ш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5.2.1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5.2.1.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和上级防指批准启动县级防汛或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降雨情况。预报:县气象局发布暴雨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实况: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分地区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
(2)洪水预报。个别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主要江河及其一级支流控制站发生超历史水位的洪水。
(3)工程险情。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中型水库或多座小型水库发生垮坝事件;多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险情;滑坡等引发Ⅰ级风险的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乡(镇、街道办)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
(5)农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11个乡(镇、街道办)农作物受灾或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1.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县长在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长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总指挥长指派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全体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武警开阳县中队中队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工作)、县政府办副主任(分管水务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到县防汛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协助总指挥长指挥调度,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按照总指挥长的指派,分赴各受灾现场指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副县长或受其委托的同志带领防指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县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副县长带领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冶金工贸企业等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县长或其委托的同志带领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县应急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2)总指挥视情况发布总动员令和电视、广播讲话,宣布开阳县进入紧急防汛期,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工作。
(3)组织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召开会商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明确防御工作重点和防御措施。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防指办。
(4)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受灾乡(镇、街道办)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乡(镇、街道办)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县应急局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5)县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的县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受灾乡(镇、街道办)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
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工信部门组织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秩序维护工作,组织交警及时对城市(镇)低洼易涝路段、桥涵、下沉式立交桥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水务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县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乡(镇、街道办)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9)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适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信息。
(10)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工作。县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2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水工程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每日7时、14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1)县防指及时发布公告、指令,宣布进入防汛或抗旱紧急期,并采取强制性管控措施。
①属地乡(镇、街道办)要按照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②县委、县政府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控措施,加强对城市(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建筑施工工棚等部位的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③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迅速排查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危险区域施工人员转移避险。
④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人防、商务、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城市(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建筑施工工棚等高风险区域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强制性管控措施。
⑤文旅部门暂停或取消户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临时关闭涉水旅游景区。停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
⑥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高铁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⑦综合行政执法、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危房、危险建筑等,一时拆除不了的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
⑧县商务局要统筹石油企业安排防汛抗旱用油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防汛抗旱需要。
(12)县防指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在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局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根据需要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5.2.2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5.2.2.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和上级防指批准启动县级防汛或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降雨情况。预报:县气象局发布暴雨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将达150—199毫米。实况: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分地区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
(2)洪水预报。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红色预警,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主要江河及其一级支流多个控制站已达到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将持续上涨。
(3)工程险情。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溃坝;1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重要江河支流堤防发生决口险情;滑坡等引发Ⅱ级风险的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乡(镇、街道办)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
(5)干旱灾害。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41~60天,8个乡(镇、街道办)农作物受灾或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主持防汛抗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坐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如常务副总指挥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县防指副总指挥(县政府主持防汛抗旱工作、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到受灾现场指挥救灾工作,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水务副主任)陪同前往协助。根据受灾领域分类,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前往现场协助副总指挥救灾。县防指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应急副主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到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副总指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副县长或受其委托的同志带领防指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县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副县长带领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冶金工贸企业等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副县长或其委托的同志带领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县应急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县防指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2)指挥各单位抢险救灾,视情况发布电视、广播、网络讲话,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工作。
(3)县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防指办。
(4)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受灾乡(镇、街道办)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乡(镇、街道办)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县应急局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5)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县供电局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县工信局组织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县交通局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秩序维护工作,组织交警及时对城市(镇)低洼易涝路段、桥涵等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水务等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6)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县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7)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络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适时向公众发布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信息。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工作。县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县防指及时发布公告、指令,宣布进入防汛或抗旱紧急期,并采取强制性管控措施。
①属地乡(镇、街道办)要按照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②县委、县政府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控措施,加强对城市(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建筑施工工棚等部位的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③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迅速排查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危险区域施工人员转移避险。
④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商促局、县交通局、县人防科等单位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城市(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建筑施工工棚等高风险区域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强制性管控措施。
⑤县文旅局暂停或取消户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临时关闭涉水旅游景区。停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
⑥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商促局等单位部门及时劝导疏散高铁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部门,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危房、危险建筑等,一时拆除不了的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
⑧县商促局要统筹石油企业安排防汛抗旱用油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防汛抗旱需要。
(10)县防指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在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局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值守,根据需要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5.2.3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5.2.3.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和上级防指批准启动县级防汛或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降雨情况。预报:县气象局发布暴雨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分地区降雨量将达100—149毫米。实况: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分地区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水还将持续。
(2)洪水预报。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橙色预警,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主要江河及其一级支流多个控制站已达到警戒水位洪水且预报可能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3)工程险情。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多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1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重要江河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滑坡等引发Ⅲ级风险的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乡(镇、街道办)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
(5)干旱灾害。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21~40天,5个乡(镇、街道办)农作物受灾或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3.2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主持防汛抗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坐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如常务副总指挥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或按受灾领域分类,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县防指办副主任(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在县防汛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值守,根据需要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防汛减灾救灾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作支撑。
(2)组织会商并通过有关单位和平台发出做好暴雨防御或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对有关乡(镇、街道办)和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查灾核灾及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3)县应急、县水务、县自然资源、县住建、县交通、县农业农村、县文旅、县教育、县公安、县工信、县综合行政执法等县防指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安全度汛高风险对象巡查值守、昼夜查险排险。
(4)县防指根据需要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办)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
(5)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工信、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6)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工作。县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6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县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地方协助处理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中重大技术问题。
(8)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签发调度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部门、住建部门等及时封管受影响的道路和城市地下空间,停运相应道路交通。
(9)属地政府应及时发布指令,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和物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办)、部门每日7时、16时向县防指报告灾害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县防指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在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值守,根据需要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相关信息并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5.2.4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5.2.4.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县级防汛或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1)降雨情况。预报:县气象局发布暴雨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地区降雨量将达50—99毫米。实况: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办)大部地区降雨量达到暴雨,且降雨还将持续。
(2)洪水预报。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黄色预警;主要江河及其一级支流控制站预报可能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工程险情。多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重要江河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滑坡等引发Ⅳ级风险的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乡(镇、街道办)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5)干旱灾害。农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以上,3个乡(镇、街道办)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街道办)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5.2.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在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副指挥长如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或按受灾领域分类,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县防指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在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会商并通过有关单位和平台发出暴雨防御或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对有关乡(镇、街道办)和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3)电力、通信、供水、发改、交通、公安、卫健、应急等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4)全力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抢险救援力量视情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
(5)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加强信息调度收集分析,滚动研判汛情发展。县气象局每日7时、18时报告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日7时、18时报告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6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视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支援研究处理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中重大技术问题。
(8)属地政府应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和物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办)每日7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灾害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根据需要负责收集、调度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坐镇指挥,负责本行业领域防御工作。
(10)县应急局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5.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提出启动或中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领导签发,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防指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签发;Ш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总指挥长(县长)签发。
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超警戒后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指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5.4.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指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或防指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5.4.3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指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下游人员转移。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指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3.4 城镇洪涝
临时加固上游河堤,防止城镇外洪冲击、倒灌城镇;临时加固城镇排洪渠道,防止城镇洪水漫溢、倒灌城镇;紧急疏通、疏畅下水管道、行洪河道、排洪渠道,对城镇洪涝实施分洪;对城镇内涝地区实施紧急抽排;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搜救被困人员。
5.4.5 水库溃坝洪水
紧急撤离、转移下游受影响区域人员;对水库出险部位实施紧急抢护。
5.4.6 堤防溃决
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搜救被困人员;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5.4.7 特大干旱
(1)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行业用水安全,协调解决水事纠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4)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4.8 严重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2)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
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4)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5.4.9 中度干旱、轻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5.5 指挥和调度
(1)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2)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负责人主持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有关乡(镇)防指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3)当市、县气象部门发布重特大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按照《贵阳市重特大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方案》处置。当各地出现重特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停航和关停旅游景区等通告,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县防指负责重要江河干流和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乡(镇)应急调水;督促指导各地、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5)县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请驻武警部队,协调时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水务管理局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县财政局做好县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6)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各级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5.6 应急抢险救援
5.6.1 水利工程险情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县水务部门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和上级水务部门。
(2)属地乡(镇、街道办)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属地乡(镇、街道办)及时将险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县防指,县防指根据险情,及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4)水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帮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助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协调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6)组织无人机航拍等技术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6.2 山洪、地质灾害
(1)属地乡(镇、街道办)第一时间组织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第一时间组织搜救受山洪、地质灾害影响失联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属地乡(镇、街道办)及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县防指,县防指根据险情,及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水务、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撑,指导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助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4)协调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5)组织无人机航拍等技术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6.3 城市(镇)内涝
(1)城市(镇)排水防涝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清理排水管网、调动排水设备和队伍开展抽排水作业,并将险情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县防指。
(2)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公安交警、交通、人防、商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建筑施工工棚巡查排险,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立即实施强制性管控措施。
(3)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低洼地段的供电、供水、燃气和通信设施进行巡查排险,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立即采取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城市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
(4)水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城市周边水库、水电站及城区排涝泵站、景观坝进行巡查防守和查险排险,科学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减轻城市河道防洪压力。
(5)加强社会组织动员,地方党委、政府视情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控措施,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手段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动员群众主动防灾避险。
5.6.4 堰塞湖险情
(1)水务、应急部门组织专家组赴现场分析险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堰塞湖险情可能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与监测预警。
(3)属地乡(镇、街道办)按照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确定的影响范围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县防指协调辖区应急救援队伍赴现场按照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当辖区应急资源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申请上级防指支持。
(5)协调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6)组织无人机航拍等技术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6.5 干旱灾害
(1)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科学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的水量,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2)开辟新水源,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实施跨行政区域调水。
(3)县防指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为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4)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紧急状态下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6)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抗旱工作情况,提醒民众节约用水。
5.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指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管理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5.8 响应级别调整及中止
县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和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形势发展,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县防指视情印发通知,中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1)当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48小时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工程险情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河流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县防指办向县防指提出结束应急响应建议,经县防指领导同意后,县防指办通过电子政务网、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发布中止应急响应。
(4)堰塞湖险情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5)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后期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办)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灾乡(镇、街道办)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灾后处置工作,包括: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和家园重建等。必要时,可向县政府请求支援。
6.1 灾后救助
(1)受灾乡(镇、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安抚受灾群众及受影响人员,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县卫健局、受灾乡(镇、街道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调查评估
(1)调查评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走访座谈、受理信访举报、问询谈话、调查取证、分析计算、专家论证等方式,复盘灾害发生和应对过程,调查有关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查明灾害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进行调查,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调查与评估报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防指。
6.3 恢复重建
(1)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及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县水务部门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3)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倒塌房屋和其他生活生产设施的恢复重建。
(4)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县应急局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5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6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1)积极构建“武警、综合应急救援、社会力量+各类专业(半专业)+专家队伍”的应急救援模式,依托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扑火半专业队、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队伍力量的综合优势,发挥县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开阳水务有限公司等专业队伍的专业优势,统筹气象、应急、水务、自然资源等专家和骨干专家技术支撑优势,为防汛抢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基层应急抢险队伍。每个乡(镇、街道办)成立不少于3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每个行政村(居)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明确应急抢险人员。
(3)县级应急抢险队伍。县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任务,由县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4)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消防救援队伍要模块化配置相关抢险救援装备,执行县内抗洪抢险救援任务。
(5)部队防汛抗洪突击力量。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程序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6)社会救援力量。由县供电局、市水务集团开阳水务公司、贵州磷化集团开磷股份公司等专业队伍组成,由县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积极配合开展好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
7.2 应急物资保障
(1)县防指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做好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切实保障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需求。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应急物资管理平台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备齐备足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城市(镇)配备大型排涝设备,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应急抢险需要在现场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一旦发生险情,确保快速有效处置。
(2)储备设备物资种类包括抢险救援装备和生活救灾物资。其中抢险救援装备包括照明设备、发电机、无人机、排涝泵站、送水车辆、抽水机具、输水软管、挖掘机、冲锋舟、橡皮船、编织袋、无纺土工布等装备设备。生活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矿泉水、方便面等物资。
(3)有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7.3 应急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县、乡两级财政应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抗旱投入;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应预算足够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开展经费;县、乡两级财政每年应预算一定资金用于开展洪涝灾害恢复重建及救援救济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抗旱经费,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汛抗旱投入应当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之规定,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7.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三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及四十五条“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铁路、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抗旱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县范围免费通行。
7.6 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公安部门保障灾区的医疗卫生安全及社会稳定。
7.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的规定,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7.8 技术保障
(1)建立健全联接省、市防办搭建的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县各级防办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连接省、市防指并覆盖各县防指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县水务管理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3)逐步建立主要河流及重要河段、水库的洪水预报、防洪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4)逐步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水利设施数据库,为指导防洪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5)逐步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6)各级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以最强的技术力量支援、指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8监督管理
8.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补充,经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开阳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同时报市防指备案。
8.2 应急演练
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8.3 应急宣传
(1)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防汛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平台为载体,以公益广告、警示教育片、宣传手册、明白卡、公开信、手机短信、会议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构建全县防汛宣传网络,普及防汛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防汛抗旱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县、乡两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县乡村三级防汛抗旱责任人(特别是新上岗责任人)开展防汛抗旱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全县防汛抗旱责任人履职能力。
8.4 应急培训
(1)各级部门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级防指负责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乡(镇)防指负责村组防汛抗旱指挥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防指将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阳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