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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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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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开区党政办、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开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9日


开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力防范化解较大水旱灾害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贵安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并结合开阳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阳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镇内涝、山洪灾害、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溃坝引发的洪水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2)坚持党政同责、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管理、科技创新、精准预报、提前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6)坚持社会动员、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群防群治、主动避灾。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按照县级议事协调机构改革调整有关规定,中共开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优化整合设置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但考虑到有关工作的专业性,保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的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专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以指挥部名义开展。

县防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总、流域防总、省防指、县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统筹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规定;研究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会商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统筹指挥一般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1.1 县防指成员组成

总指挥长: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主持指挥部日常工作);副指挥长: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

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为县防指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人武部、经开区、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供电局、县供销社、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县水务公司、中国电信开阳分公司、中国移动开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开阳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详见附件5)。

2.1.2 督导检查组

县防指视情派出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责任制落实、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1.3 县防指专家组

县水务局从相关部门和单位选聘专家,建立县防指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信息更新。县防指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风险研判、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专家库名单见附件7)

县防指专家组工作职责:

(1)参与制定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分析研判水旱灾害演变趋势,研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3)为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提供技术支持;

(4)针对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对终止应急响应、后期总结评估、灾害防范措施、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提出咨询建议。

2.2 基层指挥机构

(1)乡(镇、街道)应建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2)有防洪任务的企业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由法人牵头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

(3)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要明确防汛责任人,在乡级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措施。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包保责任机制。县乡两级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汛前逐级落实县级行政区域、乡(镇、街道)以及水库(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点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本单位防汛责任人。防汛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职责,在汛期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防汛关键期必须在岗到位,遇到紧急情况必须进入应急岗位、全力组织抢险救灾。

3.2 工作准备

汛前,县防指要组织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农业农村、文旅、教育、发改、气象等成员单位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加强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输油气管道、路桥、尾矿库、非煤矿山、气象站、重大危险源等重要设施,中小河流、山洪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涉水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重要区域,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开展防汛检查,摸清隐患,建立整改台账,闭环管理,限时整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度汛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一部门一案、一工程(涉水建筑施工项目)一案、一水库(水电站)一案的要求编制相关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并按规定及时修订,推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职能职责,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水旱灾害防御预案、超标洪水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城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其他有防汛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洪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防洪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方案)。

3.4队伍准备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消防救援局要结合实际建立抗洪抢险救援队,模块化配置相关抢险救援装备,执行全县抗洪抢险救援任务。

(2)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水务、综合行政执法、住建、交通运输等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提升抗洪抢险专业救援能力。

(3)基层救援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应成立不少于3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每个村(社区)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明确应急抢险人员。

(4)社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和补充力量,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和红十字会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5物资准备

(1)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做好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切实保障“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需求,要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并建立清单台账。县有关部门要备齐备足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结合风险实际配备大型排涝设备,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应急抢险需要在现场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一旦发生险情,确保快速有效处置。

(2)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种类包括抢险救援装备和生活救灾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包括照明设备、发电机、无人机、排涝泵站、送水车辆、抽水机具、抗旱移动蓄水池、输水软管、冲锋舟、橡皮船、编织袋、无纺土工布等装备设备。生活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矿泉水、方便面等物资。

(3)有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6转移避险准备

(1)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要制定应急避险方案(撤退或逃生路线),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2)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属地政府要摸清辖区内高风险区域需转移人员数量,建立台账,落实转移责任人,每年汛前及时更新。高风险区域包括中小河流洪泛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管廊等)、水库溃坝洪水影响范围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

(3)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3.7宣传培训演练

(1)宣传培训。汛前,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开展防汛行政责任人培训,强化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责任人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指挥决策能力。

(2)应急演练。县防指应每年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文旅、交通、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电力、通信等成员单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每年组织一次防汛演练;重点水库(水电站),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下空间,低洼易涝路段管理单位,每年应举行一次防汛应急演练。

4 防范化解风险

4.1 风险提示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发展变化,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风险。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文旅、教育、工信、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等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行业(领域)会商研判,列出本行业(领域)风险清单,提出管控措施,向乡(镇、街道)和管理单位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2 风险管控

(1)强化巡查防守。汛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输油气管道、路桥、尾矿库、井工矿山、气象站、重大危险源等重要设施,中小河流、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涉水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重要区域,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变电站等重点部位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

(2)强化水工程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工程调度运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汛期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病险水库工程汛期要降低水位,必要时空库运行。要加强泄洪预警管理,遇水工程泄洪或强降雨天气,禁止开展涉水活动。汛期要落实24小时巡查制度,险工险段和重要部位要加派人手、加密巡查频次,做到早发现、早排险、早处置。

(3)强化城镇防汛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城镇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重点部位的防洪排涝措施,全力保障城镇安全运行。

(4)强化人员转移避险。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的作用,落实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测报设施、预警手段,及时向风险区域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属地政府提前落实转移路线、避灾地点和保障措施,并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5)统筹抗旱保供水。县防指和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旱情动态,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制定抗旱灌溉用水计划,统筹安排好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做到科学调水,合理配水,做好城乡饮水保障。

5.监测预报预警

5.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水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5.2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气象信息专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气象预报先导作用。与县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发改(国动)、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3 水务监测预报预警

水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和山洪预警信息;水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县水务部门落实山洪灾害预警指标,明确“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及水库水电站水位预警指标,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及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发布临灾预警。

5.4 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注重加强“三级包保”“双监测员”培训,强化工作责任机制,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并报告属地政府,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避险工作。

5.5 城镇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内涝防御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督促提醒属地政府、地下空间业主单位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必要时报县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督促指导各地下空间业主单位制定预警响应工作体系,科学拟定“准备转移、立即转移、交通管制、区域封控”强制措施对应的降雨量或水位数值,建设预警信息提示标志或广播系统,明确疏散转移负责人,明确转移线路。

5.6 汛期预警叫应

为解决汛期强降雨防范应对过程中“叫应职责不明确”“叫而不应”“多头叫应”等突出问题,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要加强学习,对照职责,认真落实《贵州省汛期强降雨防范应对“五有”工作机制》《贵阳贵安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有关规定,形成“有预警、有叫应、有行动、有反馈、有核实”的工作闭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6.1 预报预警

(一)气象预报。县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强降雨预报预警,第一时间通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应急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预警信息要传递至乡(镇、街道),并向社会发布。

(二)洪水预报。县水务部门要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当江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时,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分管负责人,通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应急部门,同时将预警信息发布至乡(镇、街道)并叫应下级水务部门。

(三)地灾预警。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分管负责人,通报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应急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预警信息发布至乡(镇、街道)并叫应下级自然资源部门。

5.6.2 叫应联动

(一)应急部门叫应

省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防汛调度令》。县应急部门要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并同步叫应至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防汛调度令》不能层层批转,要确保第一时间传递到基层末梢。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叫应

被应急部门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叫应后,立即叫应下级行业部门负责人和所辖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负责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叫应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点避险转移(巡查防守)责任人。当江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山洪灾害危险区所在区域降雨量达到准备避险转移阈值、地质灾害风险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时,县水务、自然资源部门立即叫应风险隐患点相关责任人。

(三)乡(镇、街道)叫应

被叫应后,立即叫应辖区内村(社区)负责人和风险隐患点避险转移(巡查防守)责任人。

5.6.3 行动措施

(一)相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安排部署,分析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灾害风险,视情启动响应,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二)预报有暴雨的地区,县级领导下沉到乡(镇、街道)、乡镇干部下沉到村(社区)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县乡两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微信、短视频、短信、广播、大喇叭等方式广泛传播防汛预警信息。

(四)预报有暴雨的地区,要提前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严格执行避险转移“四个一律”要求(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当晚上风险隐患难以研判时一律进行避险转移)。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管理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巡查排险,及时采取“关、停、撤、转”等临时管控措施。

5.6.4 跟踪反馈

(一)县应急部门负责跟踪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叫应落实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上级应急部门反馈叫应落实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所辖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和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叫应落实情况,向县级应急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叫应落实情况。

(三)乡(镇、街道)负责跟踪辖区村(社区)叫应落实情况,向县级应急部门反馈叫应落实情况。

5.6.5 抽查核实

(一)县应急部门要抽查重点地区领导在岗、叫应落实情况,特别是群众避险转移情况。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叫应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值班室督促落实。

6 信息报告

(1)发生一般水旱灾害后,事发乡(镇、街道)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电话报告。

(2)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后,事发乡(镇、街道)必须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防指电话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3)水旱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4)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5)应急信息快报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初判)、预估影响范围和程度、预估损伤情况、预估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6)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报告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7 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区域内发生一般洪涝险情、灾情时,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开展受影响人员疏散、受困人员救援等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县防指派出相关领导赴现场成立县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后,乡级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工作。

7.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暴雨预报、洪水预报和工程险情等级,结合水旱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县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Ш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7.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县防指根据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提出启动或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领导签发,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务的副县长)签发;Ш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常务副县长)签发;Ⅰ级应急响应文件由县防指总指挥长(县长)签发。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级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7.3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坐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如副总指挥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县防指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可指派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前往现场指挥救灾抢险工作。

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有关负责人到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如遇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协助指挥)。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值班室)开展24小时联合值守(县防指视情调整协助指挥、联合值守单位和人员)。

(2)县防指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并通过媒体和平台发布启动响应通知,发出做好暴雨防御或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对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3)电力、通信、供水、发改、交通、公安、卫健、应急等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提供抢险救灾保障,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4)全力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抢险救援力量视情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

(5)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加强信息调度和收集分析,滚动研判汛情发展。县气象局每日7时、18时报告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日7时、18时报告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7)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支援研究处理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中重大技术问题。

(8)属地政府应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和物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每日7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灾害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县应急局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10)上级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7.4 Ш级(较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坐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如常务副总指挥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县防指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到受灾现场指挥救灾工作,县政府办联系水务副主任陪同前往协助。根据受灾领域分类,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前往现场协助副总指挥救灾。

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政府办联系应急副主任到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调度(如遇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协助指挥)。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商促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值班室)24小时联合值守(县防指视情调整协助指挥、联合值守单位和人员)。

(2)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城镇交通、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以及地处低洼的居民区、公路、桥涵、隧洞、环卫工人休息房、建筑施工工棚等高风险区域开展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强制性管控措施。

(3)县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县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搭建方案详见附件6)。

(4)供电、发改、住建、工信、水务、交通、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县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6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县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县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地方协助处理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中重大技术问题。

(7)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签发调度命令。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住建等部门及时封管受影响的道路和城镇地下空间,停运相应道路交通。

(8)属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发布指令,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和物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部门每日7时、18时向县防指报告灾害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IV级应急响应规定的相关工作。

(10)上级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7.5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坐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如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县防指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综合执法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政府办联系应急副主任到县应急指挥部协助副总指挥调度(如遇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协助指挥)。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商促局、县消防救援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值班室)24小时联合值守(县防指视情调整协助指挥、联合值守单位和人员)。

(2)县应急局跟踪调度汛情、灾情、险情、旱情发展动态,传达省、市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部署要求,做好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县防指和县应急局。做好迎接上级指挥机构检查准备。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由县领导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同时派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

①当发生水工程重大险情、Ⅱ级堰塞湖和重大山洪灾害时,由分管县水务局副县长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水务局配合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②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县自然资源局的副县长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③当发生重大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副县长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④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工矿企业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4)县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县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属地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上级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县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6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8时、22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指挥机构每日7时、18时、22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IV级、Ш级应急响应规定的相关工作。

(7)上级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7.6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在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值班室)坐镇指挥,全面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长外出或到灾情现场,可委托其他同志坐镇指挥。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务的副县长),全体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到县防汛指挥部协助总指挥长指挥调度,根据灾情险情需要,按照总指挥的指派,分赴各受灾现场指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商促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局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以及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到县应急指挥部开展24小时联合值守,负责县防指挥部日常工作(县防指视情调整协助指挥、联合值守单位和人员)。

(2)根据灾害发生情况,由县领导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同时派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

①当发生水工程特别重大险情、Ⅰ级堰塞湖和重大山洪灾害时,由县长或分管县水务局副县长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水务局配合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②当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县长或分管县自然资源局的副县长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③当发生特别重大城镇内涝时,由县长或分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副县长带领县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④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工矿企业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3)县防指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长)视情况发布总动员令和电视、广播讲话,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要求市民群众做好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工作。

(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县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县水务局每3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成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乡(镇、街道)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18时、22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IV、III级、II级应急响应规定的相关工作。

(6)上级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7.7应急支援

县防指及时组织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全力协调相关部门向受灾地区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必要时请示上级指挥机构协调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支援。

7.8响应级别转变和终止

(1)县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出现下列条件时,按照7.2启动响应程序有关规定及时终止或降低响应级别。

①当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工程险情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江河及其一级支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

④堰塞湖险情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⑤旱情得到有效缓解。

(2)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核实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应急抢险救援

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动用武警、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超警戒后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指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8.2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县水务局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当地武警、民兵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8.3 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的应急处理,首先由当地防指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下游人员转移。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县防指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

8.4 城镇洪涝

临时加固上游河堤,防止城镇外洪冲击、倒灌城镇;临时加固城镇排洪渠道,防止城镇洪水漫溢、倒灌城镇;紧急疏通、疏畅下水管道、行洪河道、排洪渠道,对城镇洪涝实施分洪;对城镇内涝地区实施紧急抽排;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搜救被困人员。

8.5 水库溃坝洪水

紧急撤离、转移下游受影响区域人员;对水库除险部位实施紧急抢护。

8.6 堤防溃决

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搜救被困人员;采取工程措施处置失事堤段;调动抢险物资、人员,采取一切办法,确保重要城镇、工矿区、重要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安全。

8.7 干旱灾害

(1)县发改局、县水务局科学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和山塘水量,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因地制宜采取应急调水、管网延伸、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节约用水等抗旱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抗旱设施设备准备和灌区用水管理,指导旱区做好农业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属地政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为人畜饮水困难地区拉水、送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

(3)县防指视情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县防指视情在紧急状态下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灾害影响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5)县防指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抗旱工作,提醒群众节约用水。

9 后期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应各尽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灾后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9.1 灾后救助

(1)受灾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安抚受灾群众及受影响人员,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县卫健局、受灾乡(镇、街道)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9.2 调查评估

(1)调查评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走访座谈、受理信访举报、问询谈话、调查取证、分析计算、专家论证等方式,复盘灾害发生和应对过程,调查有关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查明灾害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进行调查,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调查与评估报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9.3 恢复重建

(1)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及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县水务部门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3)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倒塌房屋和其他生活生产设施的恢复重建。

(4)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

9.4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5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9.6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理赔工作。

10 附则

10.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补充,经县防指全体成员审查同意后,报开阳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同时报市防指备案。期间附件如有变化,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急、减灾)办公室进行更新,不再另行行文。

10.2 应急演练

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内容。

10.3 应急宣传

县乡两级部门要加大防汛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纸质媒体等平台为载体,以公益广告、警示教育片、宣传手册、明白卡、公开信、手机短信、会议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构建全县防汛宣传网络,普及防汛知识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防汛抗旱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10.4 应急培训

(1)县乡两级部门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级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乡(镇、街道)指挥机构负责村组防汛抗旱指挥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10.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防指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6 术语说明(见附件3)

10.7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开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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