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开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名称 | 医疗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地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1 | 开阳县硒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2520121MB1Q6996X1 | 黄华英 | 开阳县硒城街道城北路26号 | 开医保当罚字[2026}第001号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事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84.7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金玖佰捌拾肆元柒角壹分(984.71元);2.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肆元柒角壹分(984.71元) | 984.71 | 0 | 无 | 2026年6月16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7年6月16日 | 开阳县医疗保障局 | 11520121MB19715621 | ||||||||||||||||
| 2 | 开阳县双流镇卫生院 | 12520121429950981T | 聂文平 | 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水东路371号 | 开医保当罚字[2026}第002号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事实,造成基金损失1466.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金壹仟肆佰陆拾陆元伍角零分(1466.50元);2.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陆元伍角零分(1466.50元)。 | 1466.50 | 0 | 无 | 2026年6月18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7年6月18日 | 开阳县医疗保障局 | 11520121MB19715621 | ||||||||||||||||
| 3 | 开阳县花梨镇卫生院 | 12520121G732508671 | 杨毓勇 | 开阳县花梨镇街上 | 开医保当罚字[2026}第003号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法事实,造成基金损失2138.1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贰仟壹佰叁拾捌元壹角伍分(2138.15元);2.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捌元壹角伍分(2138.15元)。 | 2138.15 | 0 | 无 | 2026年7月3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7年7月3日 | 开阳县医疗保障局 | 11520121MB19715621 | ||||||||||||||||
| 4 | 开阳县冯三镇卫生院 | 12520121429950295G | 闫余友 | 开阳县冯三镇街上 | 开医保当罚字[2026}第004号 |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事实,造成基金损失1893.01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壹仟捌佰玖拾叁元零角壹分(1893.01元);2.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叁元零角壹分(1893.01元)。 | 1893.01 | 0 | 无 | 2026年7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7年7月7日 | 开阳县医疗保障局 | 11520121MB19715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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