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地字〔2023〕11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叶桂玲等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手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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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地字〔2023〕11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叶桂玲等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手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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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叶桂玲等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手续的请示》(开自然资报〔2023〕108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叶桂玲等2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用地面积229.08平方米。

二、上述2宗土地用途为住宅,面积229.08平方米,出让年限为70年。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让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请你局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若今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或市政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上述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你局要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及转让登记,同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审批表

                      

          2023年4月3日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类型及转让审批表

序号

原土地

使用权人

受让人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面积

用途

土地坐落

1

叶桂玲


开城国用(2000)字

第2046号

87.61

住宅

开阳县云开街道南街

60-1号

2

吴 刚


开龙国用(2003)字

第000002-36-1号

141.47

住宅

开阳县龙岗镇建设路


合计

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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