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2024年4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2023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筑府用地函〔2024〕25号)文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双流镇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用沙村集体农用地2.6110公顷、建设用地0.5751公顷。共计3.1861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公顷 | |||||||
乡镇、村 |
总面积 |
耕地 |
园地 |
草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凉水井村 |
1.2906 |
0.7004 |
0 |
0 |
0.5065 |
0.0837 |
0 |
用沙村 |
1.8955 |
0.0121 |
0 |
0 |
1.3073 |
0.0010 |
0.5751 |
合计 |
3.1861 |
0.7125 |
0 |
0 |
1.8138 |
0.0847 |
0.5751 |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工矿用地。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先行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3〕26号)执行。该批次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耕地44400元/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19980元/亩,未利用地888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以上补偿标准中,土地补偿费的92%属被征地农户所有,8%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开府发〔2021〕10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细化的补充通知》(开府发〔2017〕18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修订的通知》(开府发〔2021〕8号)执行;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8〕29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15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流镇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开荒土地及抢修、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申艳飞;联系电话:0851-8725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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