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堰塘村至临江村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670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4年9月27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五、征收范围
开阳县堰塘村至临江村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开阳县楠木渡镇红星村、临江村、新凤村;宅吉乡官庄村、潘桐村、堰塘村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开阳县堰塘村至临江村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标准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货币补偿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堰塘村至临江村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670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堰塘村至临江村 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附件3: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堰塘村至临江村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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