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9〕207号)文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关镇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征收城关镇城西村、南中村、东山村、顶方村,龙岗镇大水塘村、龙岗一村集体土地6.862公顷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5.498公顷(耕地4.9444公顷、其他农用地0.553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64公顷,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公顷
乡镇、村 |
总面积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城关镇城西村 |
0.6756 |
0 |
0 |
0 |
0.6756 |
0 |
城关镇南中村 |
0.3315 |
0 |
0 |
0 |
0.3315 |
0 |
城关镇东山村 |
0.2896 |
0.2381 |
0 |
0.0515 |
0 |
0 |
城关镇顶方村 |
1.6239 |
1.2668 |
0 |
0.1202 |
0.2369 |
0 |
龙岗镇大水塘村 |
0.232 |
0.1062 |
0 |
0.0058 |
0.12 |
0 |
龙岗镇龙岗一村 |
3.7094 |
3.3333 |
0 |
0.3761 |
0 |
0 |
合 计 |
6.862 |
4.9444 |
0 |
0.5536 |
1.364 |
0 |
征收土地批准用途为城镇用地。
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文件)和《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开府办发〔2017〕10号文件)和《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阳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试行)>细化的补充通知》(开府发〔2017〕18号文件)执行。
三、本公告发布之后,在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开阳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开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