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发〔2022〕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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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发〔2022〕6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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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开阳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开阳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开阳县人民政府正式启动了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并将《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的任何异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开阳县人民政府硒城街道办事处 。                     

五、征收签约期限为二个月: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开阳县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件:《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

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开阳经济开发区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开阳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决定实施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为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

二、征收目的:

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是开阳县人民政府引进的高科技建设项目,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平台,将有效推动开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征收范围

以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四、征收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五、征收主体:开阳县人民政府

六、征收部门:开阳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七、征收实施单位:开阳县人民政府硒城街道办事处

八、征收补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通〔2011〕84号)

(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2021年度第六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筑府用地函〔2022〕29号)

(六)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磷酸铁锂项目备案证明

九、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十、征收补偿事宜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确认

1.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手续及土地手续为依据,其用途、面积以证载内容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载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3.未经登记建筑的确认:按照《开阳县集体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21〕11号)文件执行。

4.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构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限期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处理。

(二)征收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以民主决策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评估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构成;

(3)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达成协议并交房后,由征收人一次性兑付货币补偿费;

(4)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照上述(4)条给予补助,原房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6)未登记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律不给予奖励。

2.产权调换

(1)提供开阳县马头寨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附属设施不计入产权调换房面积,一律以货币进行补偿;

(2)安置房按原住宅先以砖混结构等量调换,若砖混结构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的从原住宅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按顺序从高到低依次补足调换;

(3)安置房按原住宅面积以建筑面积进行等量调换(附属设施不计入),如果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原住宅建筑面积的,超1-10㎡的按1300元/㎡购买(含10㎡),超10-30㎡的(含30㎡),按1400元/㎡购买,超30-60㎡的(含60㎡),按1600元/㎡购买,超60㎡以上的(不含60㎡)的,按市场价购买(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的单价为准)。如果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原住房面积的,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差;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房达到室外基础设施(道路、绿化、停车场等)相对完善;水、电等进户(但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内墙普通抹灰大白浆罩面;水泥砂浆地面;室内普通套装门、普通铝合金窗、普通防盗门。

(三)征收补偿及补助标准

1.房屋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及补助标准按照评估价格结合下列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月5元/㎡计算,计算期限到调换的房屋达到国家规定的交房条件后交给被征收人的时间为止。

3.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等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

经营性用房、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等房屋的安置补偿,一律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生产及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能够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济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损失;不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由征收人按所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4.搬家费用

(1)每户一次性补助搬家费用8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搬家计算,一次性补助搬家费16000元。

5.涉及被征收人的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其他

(1)被征收人对自有房屋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2)涉及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清的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费用的,由被征收人自行缴清。被征收人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人自行清偿。

7.经认定为不合法的建筑,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期限内签约搬家交房的,分别以砖混结构房屋800元/㎡、砖木结构房屋500元/㎡、其他结构房屋300元/㎡的价格按建筑面积给予工料补助;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征收期限内未签约搬家交房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违法建筑依法处理。

十一、房屋评估

项目

坐落

房屋结构

评估单价(元/㎡)

备注

“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建筑物

开阳县硒城街道白安营村铜鼓坝

框架

1519


砖混

1304


砖木

984


1015

大屋架纯木结构

土木

716


石木

716


(一)根据贵州祥和中正房地产资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抽样评估结果如下表:

(二)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名称

计量单位

评估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地面

水泥混凝土

60


2

地砖(室外)

50


3

地砖(室内)

120


4

地胶

30


5

花岗石地面

150


6

地角线

m

15


7

木地板

200


8

内墙面

瓷粉

15


9

瓷粉+乳胶漆

25


10

釉面砖

120


11

墙纸

60


12

墙砖

80


13

墙布

120


14

铝合金扣板墙

100


15

宝丽板、胶合板墙

100


16

电视背景墙

80


17

外墙面

墙砖

80


18

外墙漆

80


19

吊顶

瓷粉

15


20

瓷粉、乳胶漆

25


21

石膏线条

m

20


22

石膏板吊顶

60


23

木线条

m

25


24

铝塑板、宝丽板、三合板

100


25

铝扣板

120


26

塑料扣板

60


27

木架

200


28

强电

套内明线

30


29

暗线

60


30

卫生洁具

蹲便器

80


31

冲水箱

80


32

马桶

550


33

浴缸

800


34

不锈钢洗漱盆

180


35

不锈钢洗菜盆

180


36

钢化玻璃洗漱盆

180


37

石水缸

200


38

砖砌洗菜盆

80


39

门窗

包门

450


40

门套

120


41

木门

300


42

板式防盗门

1000


43

钢条防盗门

100


44

卷帘门

100


45

拉闸门

120


46

室外大铁门

100


47

雨棚

m

50


48

不锈钢门窗

180


49

铝合金门窗

150


50

窗套

40


51

塑钢窗

150


52

木窗

300


53

纱窗

20


54

不锈钢防盗窗

85


55

钢条防盗窗

50


56

固定柜

衣柜

250


57

橱柜

m

250


58

大理石橱柜

m

500


59

装饰柜

200


60

吊柜

m

150


61

室内护栏

钢质扶手

m

50


62

瓷瓶柱

20


63

不锈钢

180


64

抽油烟机

/

196


(三)室外附属设施

序号

类别

名称

计量单位

评估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堡坎

干砌石堡坎

240


2

浆砌石堡坎

320


3

砖、混凝土堡坎

360


4

未建房基础

未建房基础

242


5

围墙

高1.5m以下(含1.5m)

m

80


6

高1.5m以上

m

120


7

晒坝

晒坝

60


8

道路

混凝土料石道路

40


9

混凝土机耕道

80


10

混凝土人行道

40


11

沥青道路

30


12

泥石道路

10


13

水池、粪池

土质水池、粪池

200


14

石砌水池、粪池

260


15

混凝土水池、化粪池

300


16

沼气池

沼气池

375


17

水管

4分管

m

8

其余根据市场价值,同质同牌同价协商处理

18

6分管

m

11

19

8分管

m

13

20

1寸管

m

14

21

1.2寸管

m

15

22

全封闭室内暗管

m

60

23

其他

电杆

500


24

灶台

500


25

混凝土猪槽

100


26

蔬菜大棚

50


27

圈舍、厕所及其他用房

砖混

656


28

砖木

555


29

453


30

土木

408


31

简易

207


32

活动板房

活动板房

280


33

其他用房

钢架棚

300


(四)基础设施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评估单价(元/单位)

备注

1

水户

1000


2

电户

1000


3

卫星接收机

100


4

有线电视

150


5

宽带

200


6

有线电话

300


7

大宗牲畜迁移补助

500

3头以上(牛、马、骡子等)

8

动力电

不带电流互感器:城镇2500元/户,农村1500元/户;               带电流互感器:城镇4500元/户,农村3000元/户。                 室外电路交接箱300元/个


9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500


10

电热水器迁移

300


11

空调迁移(柜机)

460


12

空调迁移(挂机)

280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房屋征收奖励规定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在搬迁房屋过程中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签约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以后签约、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因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确定补偿金额,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签约交房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政策。

十四、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和征收补偿金领取

被征收人完成签约交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取得《搬迁交房验收合格单》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兑付相关安置补偿金。

十五、被征收人签约并搬家交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组织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六、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方案中涉及漏项和缺项的问题,由征收人结合实际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处理。

十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 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贵州邦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磷酸 铁锂及储能级磷酸铁锂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音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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