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开阳县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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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开、硒城、紫兴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开阳县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度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和《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黔府发〔2016〕31号)有关规定和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16号)、《贵州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2020年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20〕25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打赢“净土保卫战役”。

二、重点任务

(一)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1.认真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务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促局等按职责分别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2.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监管要求纳入各部门日常监管计划,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环境执法监管;逐步开展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管、监测工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表土处置监管,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或处理纳入日常监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二)全面完成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象核实增补与基础信息调查质量提升工作。开展企业用地采样调查地块布点、采样、测试方案编制工作,严格布点方案编制与审核,按时保质保量安全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初步采样调查及成果集成工作;完成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验收及归档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三)实现农用地分类管理

1.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汇总、审核工作,报送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成果。(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2.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完成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面积34.04万亩,其中初步划分全县安全利用类面积30.96万亩、严格管控类面积3.08万亩,开展主要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查,建立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台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3.加强对全县范围内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四)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进行动态管理,严厉查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结合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辖区内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即对从事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等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对应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要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纳入,确保无遗漏。对未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管理的其他建设用地,在其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前,自然资源部门要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2.强化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调查、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调查时土壤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的监管,开展“平行样”监督性监测、规范留样备查管理,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住得安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实施监管,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不发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负面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3.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征收、收购、出让等环节中,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把好准入关,防范土壤污染风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4.做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推动开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相关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实现包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梳理自2017年7月1日以来已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清单,并核实2020年以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的面积、范围、边界、规划用途等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借助自然资源部门“一张图”管理功能,核定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并进一步测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各乡、镇(开发区)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第一轮测算。(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从企业污染防治情况(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材料、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以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环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监测数据(包含但不限于监督性监测报告、企业自行监测报告、在线监控相关资料)、执法闭环监管(包含但不限于停复产审批报告,处罚通知,整改方案、整改印证资料,污染事故发生及处理资料,设施拆除有关资料)、信息公开(包含但不限于新、改、扩建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四个方面,实行“一企一档”,录入全省土壤信息系统管理。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律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拆除活动、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情况,要依法监督管理。在2020年的排污许可证换发中依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其相关责任和义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新、改、扩建涉重项目等量置换、减量置换要求。大力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完成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更新和2019年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确保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13年水平。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监管,杜绝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继续深入推进“千企改造”。大力推动化工、冶金、有色等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积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持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3.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纳入整治清单的企业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4.继续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全面完成《贵阳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20年度工作任务。开展渣场集中整治。持续推进存在环境隐患渣场的整治,2020年基本解决渣场渗漏污染问题。规范建设新渣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标准,严防新建渣场产生污染。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5.加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和无害化处置。加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监管,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安全规范处置。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管理,监督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确保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实现“全覆盖”。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开展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境风险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危废治理专项行动,推进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6.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积极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进全县垃圾分类工作,完成垃圾分类考核。全面推进全县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达标单位创建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面开展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工作。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全面完成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内整治点销号工作,实现整治点销号率达100%。确保到2020年底,基本遏制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规向农村转移问题,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积极争取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应用示范点。(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7.减少农业污染。农业农村部门继续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节水工作,减少农业灌溉用水。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到2020年,推进全县产粮(油)和蔬菜产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工作。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开展1次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下水监测。县水务管理局配合省水利厅在2020年开展1次全县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六)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防治能力

1.加强土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各地要提前储备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加强对项目谋划、申报、动态更新等环节的组织,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更新,强化项目调度,依托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开展土壤项目管理。督促2018年、2019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时序推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2.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或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中小学和乡村等基层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题讲座。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学习掌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3.做好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落实)

(七)严格考核评估

1.农业农村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要谋划好2020年度“土十条”终期考核工作,特别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3个终期考核指标要提前测算,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第一轮测算并将测算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紧推进,确保目标指标如期完成。(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

2.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含电子文档)、提供印证资料,对“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2020年12月1日前将2020年度“土十条”评估自查报告和“十三五”终期考核自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对全县本系统2020年度和“十三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2020年12月10日

提前书面报送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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