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6日
开阳县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贵州银保监管局共同印发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印发的〈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文件要求,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充分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扎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坚持市场化运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初步形成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态势,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成效;聚焦农业产业革命,重点围绕茶叶、蔬菜、食用菌等12个优势特色农业,充分结合我县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承保理赔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机构要开辟保险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承保理赔及时、准确、高效,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提供承保理赔资料的,及时处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赔尽赔。畅通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推动业务全流程线上化,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保险业务。充分利用现有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实现农业保险“按图承保、按图理赔”,同时,认真总结线上服务应用经验,完善服务模式和渠道,在疫情结束后推动广泛应用。
(二)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用好用足11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3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政策,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文件要求,及时全面地向种植养殖户和相关企业宣传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三)积极推动我县特色农业保险加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业革命特色产业的决策部署,县农业农村局要重点围绕茶业、蔬菜、食用菌、牛羊、特色林业、水果、生猪、中药材、刺梨、生态渔业、辣椒、生态家禽等12个特色农业产业和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充分运用中央奖补政策,认真做好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确保12个农业产业全覆盖,绿色产业扶贫投资项目全覆盖。
(四)促进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均衡发展。经办机构要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基本要求和战略定位,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务必确保本机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占全县比重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占全县比重总体平衡。省、市特色保险方案未下发前,按照以前的方案执行。新的方案下发后,县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我县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制定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纳入中央奖补试点险种的茶叶、蔬菜保险等保险险种的保费和规模做出任务要求,并定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对于中央保费补贴保险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都有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在做好中央保费补贴保险的同时,也要做好地方特色险种业务,并加大对参保程度低、保费规模小的险种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做大规模、提高保障程度。
三、保险内容
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要求,2020年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将新增小麦、油菜、马铃薯、作物制种保险(水稻、玉米、小麦),主要险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作物制种保险(水稻、玉米、小麦)、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商品林等11个险种。保额、保费等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各级财政和农户承担保费补贴比例、保费及保额情况表
单位:元、元/亩、头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部分 |
省级部分 |
市级部分 |
县级部分 |
农民部分 |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
水稻 |
600 |
5% |
30 |
40% |
12 |
30% |
9 |
4.5% |
1.35 |
10.5% |
3.15 |
15% |
4.5 | |
玉米 |
600 |
5% |
30 |
40% |
12 |
30% |
9 |
4.5% |
1.35 |
10.5% |
3.15 |
15% |
4.5 | |
小麦 |
480 |
2.5% |
12 |
40% |
4.8 |
30% |
3.6 |
4.5% |
0.54 |
10.5% |
1.26 |
15% |
1.8 | |
油菜 |
500 |
4% |
20 |
40% |
8 |
30% |
6 |
4.5% |
0.9 |
10.5% |
2.1 |
15% |
3 | |
马铃薯 |
580 |
3.5% |
20.3 |
40% |
8.12 |
30% |
6.09 |
4.5% |
0.9135 |
10.5% |
2.1315 |
15% |
3.045 | |
奶牛 |
8000 |
6% |
480 |
50% |
240 |
17% |
81.6 |
9% |
43.2 |
9% |
43.2 |
15% |
72 | |
能繁 母猪 |
1500 |
5% |
75 |
50% |
37.5 |
17% |
12.75 |
9% |
6.75 |
9% |
6.75 |
15% |
11.25 | |
育肥猪 |
800 |
4% |
32 |
50% |
16 |
17% |
5.44 |
9% |
2.88 |
9% |
2.88 |
15% |
4.8 | |
公益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50% |
1.5 |
30% |
0.9 |
6% |
0.18 |
14% |
0.42 |
- |
-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50% |
1 |
30% |
0.6 |
6% |
0.12 |
14% |
0.28 |
- |
- | |
商品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30% |
0.9 |
30% |
0.9 |
7.5% |
0.225 |
17.5% |
0.525 |
15% |
0.45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30% |
0.6 |
30% |
0.6 |
7.5% |
0.15 |
17.5% |
0.35 |
15% |
0.3 | |
作物制种 |
水稻 |
600 |
5% |
30 |
40% |
12 |
30% |
9 |
4.5% |
1.35 |
10.5% |
3.15 |
15% |
4.5 |
玉米 |
600 |
5% |
30 |
40% |
12 |
30% |
9 |
4.5% |
1.35 |
10.5% |
3.15 |
15% |
4.5 | |
小麦 |
500 |
5% |
15 |
40% |
6 |
30% |
4.5 |
4.5% |
0.675 |
10.5% |
1.575 |
15% |
2.25 |
四、投保理赔流程
(一)签订合同。保险经办机构坚持农业保险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集中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为最大保单出具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投保的,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由投保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二)定损理赔。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定损,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务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果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三)争议处理。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承保机构
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文件要求,开阳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因此,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保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业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工作谋划、协调配合、绩效考评、督查检查、宣传引导等工作,统筹推动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按照县联席会议的具体部署,切实做到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宣传发动到位、督查考核到位。经办机构要认真清收历年滚存的应收保费,力争自2020年起每年应收保费费率不高于所属总公司平均水平。
(三)强化目标考核
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县财政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将辖区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率、农业保险覆盖率、农户参保率等指标纳入绩效管理,实施月通报、季督查、年考核。持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与农业保险工作有机衔接,不断提升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强化涉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涉农专项资金,将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对于近年来累计形成的未拨付到位的农业保险保费,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2020年起,应根据农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季拨付上季度出单承保的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同时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不新增未拨付农业保险保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险费补贴绩效、工作经费使用、理赔时效、宣传发动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这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释放出最大的政策效应。
(二)加强宣传服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选定精准时机,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村小广播”、户外广告、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向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宣传普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逐步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鼓励农民自觉自愿投保。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合理利用典型理赔案例、先进经验、举办培训班、集中理赔等方式,结合区域特点,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升宣传效果。
(三)建立价格监测工作机制。县发改局要结合我县实际,重点针对我县生猪、蛋鸡、鸡蛋、蔬菜等产量和产值较大的农产品,建立覆盖全县的价格监测工作机制,为我县价格指数保险创造必要条件。
(四)探索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各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农业保险产品,稳步推广价格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涉农保险,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险范围;鼓励运用大数据技术探索发展气温、降水等气温指数保险,推广应用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以及辣椒干旱、水灾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水果气象指数保险;创新开展农产品质量险等。县气象局要做好我县气象监测,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和保险公司做好茶叶等农产品的气象指数保险工作。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经办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建设“三农”服务站,强化协保员队伍建设。要及时划拨工作经费,加强对协保队伍的保险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我县协保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六)建立健全大灾应急机制。经办机构要结合我县保险情况,制定大灾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大灾理赔标准化程序,明确赔款预付、人员应急调度、理赔进展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完成每个险种的理赔操作规程,提升我县大灾应急能力。同时,要积极探索巨灾保险,创新政府救灾工作模式,推动以政府为主的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向“政府+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转变。
(七)严格保险责任和理赔程序。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明确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业的保险责任,不得无故删减保险责任。要依法依规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规范承保管理;优化查勘定损标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简化理赔流程,规范理赔管理、加快理赔速度,及时足额支付赔偿的保险金。
八、其他相关要求
(一)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4号)的相关要求,继续沿用相关措施;继续执行2019年度《贵州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金监发〔2019〕6号)方案中各险种补贴政策,各级补贴比例总体不变;茶叶和蔬菜保险继续按照《关于全面推进中央政策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文件执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按照《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开阳县等8个区(市、县)2020年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计划的批复》(筑农通〔2020〕26号)文件执行;继续推进执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比例及支付要求;继续支持经办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发专属产品和实施生态护林员捐赠保险,相关政策按照《贵州省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金监发〔2019〕6号)文件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经办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权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证金,不得虚报、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不得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报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费或者财政给予的补贴。
(三)经办机构如果存在不积极主动、服务质量差、工作推动不力、群众满意度低等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农业保险联席会同意,报请省、市相关部门,经审议批准后方可调整。对于违法违规和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一律取消其承保资格。
(四)对于本方案印发后,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划定区域签订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合同(承保机构与划定区域协商同意,并共同向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备案的除外)。本方案执行至2021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其间省、市文件有关于保险的新的要求,按照省、市文件的要求执行。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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