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函〔2020〕15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开阳县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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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办函〔2020〕153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硒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31日       

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开阳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保护渔业资源,实现开阳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2020年6月28日全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2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7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20年10月31日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全县自用船舶和三无船舶进行核查,建立台账纳入监管。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十年全面禁止捕捞。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三年集中整治阶段,建立公安、交通、市场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筹部署下,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对水上船舶进行分类管理,并全力做好十年禁捕相关工作。

(二)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自用船舶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办证程序。严禁自用船舶从事涉渔行为,凡从事涉渔行为的自用船舶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从严处置。

(三)专项整治、长效监管。按“宣、巡、管、打”四步法建立辖区流域禁捕长效机制,实现全县禁渔水域“四无四清”(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四清”(清船、清网、清江、清湖)。

三、禁捕范围和时间

范围:构皮滩水库(开阳库区)、大花水库(开阳库区)、格里桥水库(开阳库区);谷撒河翁井水库坝前至大塘口段(那卡河水库除外);(见附件2)。

时间:禁渔期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10年禁捕。

四、重点任务

(一)按时完成自用船舶清理整治任务。涉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要求,规范办理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对辖区内进行登记管理的自用船舶进行全面统计,认真审核船舶信息、使用者家庭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帮扶措施等基本信息,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辖区自用船舶档案资料,确保自用船舶底数清、情况明。对从事捕捞的船舶要宣传告知十年禁捕政策。

(二)妥善做好转产转业工作。对自愿进行转产转业的农户,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其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充分尊重农户意愿,提供转产培训,因地制宜指导鼓励发展综合种、养殖、畜禽养殖、生态渔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等带动农户转产就业,有选择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和跟踪服务,落实创业富民政策,不断拓展就业门路。涉渔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探索定向招聘规模适宜的护渔员、护河员队伍或通过其他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展转业安置。

(三)提高全民禁捕意识。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禁捕退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小喇叭、拉横幅等方式,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工作深入到每一片水域,让禁捕退捕政策家喻户晓,形成全民关注和支持禁捕退捕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组织开展“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集中销毁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十年禁捕人人参与社会氛围。把十年禁捕工作要求列入村规民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四)严厉打击非法涉渔行为。按照省、市提出“一年集中整治、两年巩固提升、三年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聚焦重点水域和重点时段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电毒炸”、“绝户网”、跨区作业和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等禁用渔具以及发布非法广告信息等违法行为,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发现一起、依法实施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中治理整顿“三无”船舶。坚决查处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坚决取缔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在用或废弃“三无”船舶;坚决清除尚未纳入规范管理的船舶。严禁使用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涉渔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涉渔“三无”船舶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涉渔乡(镇、街道),要对自用船舶实行动态管理,掌控船舶动态,一旦发现船舶异常动向,即时核查处置。结合全县禁渔水域划分,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涉及禁渔水域的岸线和水面进行日常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要严格按照一周一巡查的机制,切实加强禁渔水域巡查,让非法捕捞无可乘之机。

为确保我县十年禁渔工作有序推进,将禁捕退捕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渔霸”“船霸”等黑恶势力。将禁渔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及河湖长制考核,确保禁渔工作稳步推进。

五、职责分工

按照“县级统筹、部门监管、乡(镇、街道)主体”的原则,建立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十年禁捕日常统筹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渔政执法、宣传工作。负责制定禁捕工作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监管,促进渔业水域休养生息,维护渔业水域生态功能完整性。

(二)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航道水域非法捕捞网具,配合做好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工作,配合做好禁捕宣传及违法捕捞执法检查工作。

(三)县公安局:加大打击非法捕捞和运输水产品犯罪力度,打击非法捕捞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涉渔“三无”船舶集中治理整顿;打击禁捕退捕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打着长江野生江鲜旗号的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经营场所、电商平台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和违规渔具等违法行为。

(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安排,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工作。

(六)县水务局:负责拟定水资源综合规划,落实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行政监管;会同农业部门明确开阳十年禁捕水域范围;参与禁捕宣传工作。负责将十年禁渔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七)县司法局:参与研究长效管理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做好禁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县信访局:指导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解释、协调等工作,做好信息通报。

(九)涉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政策宣传,配合开展转产转业、打击非法涉渔船舶、非法捕捞行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社会维稳、社会救助等政策措施,对因禁捕退捕导致无生活来源,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依照程序实施低保或临时救助,按时间节点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开阳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调度,督导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等。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涉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主体责任,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强化责任落实。

(二)强化执法保障。县农业综合执法队要配备固定的渔政管理人员,确保执法队伍稳定。强化执法行动资金保障,做好执法人员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保障,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在禁捕水域配置建设一批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系统,提高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县财政局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做好执法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统筹调度。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涉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间要建立信息通报和应急会商制度,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调度,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督办督查局加强督促检查,对任务落实不明、工作推进不力的,视情况进行提示、通报、约谈,确保禁捕工作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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