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各小学(幼儿园):
根据《关于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筑教发〔2016〕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全面开展“校农结合”工作助推农村产业革命和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97号)文件精神,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将现行营养餐生均标准由8元/天提高到9元/天。按照《贵阳市教育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春季学期农村学前教育机构营养改善计划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筑教发〔2023〕21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春季学期农村学前教育机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预算365.975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其中市级资金182.9875万元,县级资金182.9875万元,请列“2050201”会计科目。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学前教育机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餐标准
为提高农村儿童膳食营养,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儿童健康成长,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公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试点幼儿园)需按照带量食谱标准为幼儿提供“两餐一点”。
对实施前伙食费标准低于每生每月180元的,要提高到每生每月180元,其“两餐一点”膳食标准不得低于带量食谱参考标准。
对实施前伙食费标准高于每生每月180元的,按照实施前伙食费标准执行,其“两餐一点”膳食标准须高于带量食谱参考标准。
按照“两餐一点”带量食谱测算,每生每天伙食费需要9元左右(折合每生每月180元)。为体现家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伙食费采取由“政府补助一点、家长承担一点”两部分组成,政府按每生每天补助5元,不足部分由家长承担。
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可以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标准执行。
二、补助资金用途
营养改善计划市、县补助资金是营养膳食补助,必须用于儿童食品开支,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设施设备购置、燃料费、补贴教职工伙食以及试点园(校)公用经费开支。
三、资金划拨及管理
按照实名制管理的原则,根据试点幼儿园(校)填报的《开阳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儿童统计表》和请款报告到县教育局教育科和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以转账方式划拨到试点园指定账户。公办园(校)直接划拨到“校财局管”账户,民办园需提供本园对公账户信息。试点园(校)出现幼儿增减变动情况时,应在当月以书面报告附学生增加或减少情况统计表报县教育局核实后予以备案。
公办园及村级小学严格按照《开阳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及自办自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报账程序;民办园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收支财务台账,专款专用,实行成本核算(月底据时结算)和票据管理,真实反映幼儿膳食收支情况并备查。
四、家长应交伙食费计算
家长每月应交伙食费:180元-100元(市、县承担)=8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安全管理。各试点园(校)要按照相关规范配齐食堂设施设备,完善食堂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以及交制度,形成食堂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履职、人人监督、人人重视的工作局面。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入口关,规范从业人员聘用程序;规范进货渠道、查验放库、保管储藏、加工配餐、食物留样等各个环节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园务公开。各试点园(校)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并设置营养改善计划公示专栏。一是向家长公示应承担的伙食标准,让家长明白自己的责任;二是公示园(校)伙委会组织机构、伙食费收费情况、支出情况、受益幼儿名单、一周食谱、数量以及食品原材料的来源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试点园(校)要通过宣传栏、给家长的一封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活动等方式加强宣传,宣传党委政府政策的重要内容、宣传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儿童科学营养知识,让群众充分认识党委、政府的关爱,让农村学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
(四)严格纪律要求。各试点园(校)要将膳食补助资金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开阳县2023年春季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分配表.xls
2023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