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7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76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6-30 来源: 字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朱金忠代表提出的《关于划拨土地用于村集体经济永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以上四种方式划拨取得土地。村集体发展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目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条款,村集体公益性和基础性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其他经营性项目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为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切实增添村集体经济的动力,村集体可以在符合规划条件下盘活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特别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发展,扩大失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目前,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0〕884 号)文件精神,贵阳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区域为息烽县,我县下一步将密切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同时学习试点县域的经验做法,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行之路,为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2021年6月29日        

(附注:可公开)

(联系人:陆力;联系电话:87221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