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建立业主委员会监管机制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一)针对业主委员会应按照民办非企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问题。目前,我县已经参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实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代表业主大会从事资产(金)管理和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活动,如管理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和共有部分的收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
(二)针对研究制定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办法或规定问题。我县住建部门已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加强宣传及监督管理。通过联合社区服务中心加强“业主委员会”对群众的保护意识宣传。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辅导及监督,对达不到服务质量的业主委员会进行重组。
(三)针对完善监督渠道问题。我县住建部门已联合街道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要求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由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引入外部智力参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管理问题。我县住建部门联合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推动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设立党组织或者党小组,以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管理。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