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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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 2025-05-22 来源: 住建局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贵阳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24〕128号)

一、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园区事园区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3〕34号)要求,对园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由园区所属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对园区外的建设工程,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按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开展工作。

(二)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及第十一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

3.城市隧道工程:

4.非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非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供应站、调压站(包括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

5.省、市级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贵阳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权限的通知》(筑建通〔2024〕128号)

一、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园区事园区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23〕34号)要求,对园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由园区所属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对园区外的建设工程,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按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开展工作。

(二)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和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及第十一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

3.城市隧道工程:

4.非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非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供应站、调压站(包括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

5.省、市级以下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检查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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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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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检查

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合同约定负责本辖区或者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示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注意事项。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检查

对人员密集场所执行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即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职责督促其行业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执行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的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


15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检查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确认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确认。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第一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公示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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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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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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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其他类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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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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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类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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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其他类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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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其他类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事务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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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权限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三条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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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定金协议应当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增加买受人义务、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其他内容。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12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价款。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督管理:

(一)运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进行检查;

(三)受理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

(四)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2)对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拨付意见。(3)与相关银行合作,共同实施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12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一、二、三、五、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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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审查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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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类

权限内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三条和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第六十一条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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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已经依法办妥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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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其他类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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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其他类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

(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四)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三、规范网签备案业务流程

(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六、组织实施

(十六)各地区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1.网签责任: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备案责任: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网签备案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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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他类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已经依法办妥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中小型公用事业项目;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三)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的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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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其他类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通〔2015〕235号)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持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预算单位报告和审核单位的报告);

(四)最高投标限价编审人员的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同时准备电子文档和课程光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通〔2015〕235号)第八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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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他类

装配式建筑工作牵头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评价、认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17号)第四大点保障措施中第二小点细化部门责任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及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级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咨询及论证评价。

1.受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级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技术评价,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及时复函;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价,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技术评价和认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其他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19号)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业务培训:负责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资格审核、住房租赁补贴的组织发放和实物配租等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中心(包括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19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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