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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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9月28日)

发布时间: 2022-11-28 15:53 字体:[]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中央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编号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中央政策依据 省级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①号牌(含临时)


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③号牌架


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0元/证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黔价费[2008]15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0元/证
自然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每平方5-15元。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耕地年产值1-2倍。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黔府办发[2007]3号,
黔财非税[2017]64号
设市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国办发〔2020〕27号,
财办税〔2020〕13号,
黔城通发[1994]092号 1.道路占用收费: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占道部分收费标准在0.1元/日.平方米-2元/日.平方米或30-70元/次.平方米;其他部分收费为0.12元/立方米或10-15元/平方米.月或40-60元/根.月或0.3元/日.平方米。
2.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按不同收费项目,收费为25.3-250元/平方米或78.92元-232.45/套(块)或40.23-500元/米或168.4-350元/立方米。

交通运输部门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黔价费[2009]85号,             黔交公[1995]第20号,
黔府办发[1994]67号
黔府办发[2007]37号,
黔府函[2019]137号
在高速(一级)公路0.5元/吨.公里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根据不同车型、轴数、桥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收费系数,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执行相应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一级)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黔价行事[2000]28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根据蜂窝公众通信、电视台、电台、微波站、地球站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水利部门








10 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黔价费[2008]114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官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农业农村部门








12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1)田间试验费


每小区60-200元



(2)残留试验费


每个试验15000-17500元



(3)药效试验费


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13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林业和草原部门








14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黔财非税〔2020〕45号,
黔发改收费〔2021〕4号
按不同草地类型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低地草甸类:26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270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800元/亩;山地草甸类:3000元/亩。

人防部门








1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0]58号
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黔财非税[2012]28号,
我省各个市州、县标准不同,收费在800元-1800元/平方米。
法院








16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黔价费[2007]70号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超过的按照不同额度,按诉讼请求金额的0.5%-2.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不同案件类型:离婚案件2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超过2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侵权案件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至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60元/件。
3.知识产权案件,800元/件,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5.行政案件50或100元/件。
6.管辖权异议不成立,60元/件。
二、案件申请费等其他事项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有关规定。

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
十一 市场监管部门








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黔价费[2011]96号,            黔价费[2008]4号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十二 卫生健康部门








18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管理法》,
财规[2020]17号
黔发改收费〔2021〕797号,
黔发改收费〔2021〕950号
10元/剂次
十三 药品监管部门








19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1)补充申请注册费


1.常规项:3000元;
2.需技术审评:14400元




(2)再注册费


13600元



(3)加急费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2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42900元



(2)变更注册费


17600元



(3)延续注册费


17600元



(4)加急费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十四 仲裁部门








21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
财综[2010]19号,
国办发[1995]44号
黔价费[2003]221号 仲裁案件处理费:争议金额5万元以下,最低不少于1000元;5万元以上按不同档次,收费在0.03%-0.06%至0.5%-1%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仲裁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40-100元;1001-10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在4%-5%至0.25%-0.5%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含案件受理、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