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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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布时间: 2023-04-23 13:59 字体:[]
开阳县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开阳县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编号 项目所属部门 项目名称 二级子项名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及管理文件 备注
公安 (一)、证照费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黔价非字[1996]49号



1、户口簿 元/证 6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2、户口迁移证件 元/证 3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二代证 元/张 20




2、二代证补办 元/证 4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公务员招考收费
人/次 100 黔价费[2010]55号


(三)、职称评审费


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元/人 80




(4)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元/人 250




(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元/人 300

农业







(四)、国内植物检疫费


价费字[1992]452号文件   黔财预[2003]4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30%



(6)调运检疫费


黔价费[2011]96号停征



(7)产地检疫费


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30%



1、粮谷类(种子) 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例(%) 1;0.4




2、经济作物类(种子、苗木) 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例(%) 1;0.45




3、水果类(种子、苗木) 起点额(元);收费额占货值比例(%) 1;0.6



(五)、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1992)黔农(兽)字第6号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价费[2008]12号 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30%



(8)检疫收费






1、大家禽 元/头 3




2、中家禽 元/头 2




3、犬(羊、狗) 元/头 1




4、禽、兔、鸟 0.2-0.25




5、雏禽 0.05-0.1




6、其它动物 2
含各类观赏动物



7、零散脏器类 公斤 0.05




(9)消毒收费






1、外包装 元/m² 0.2-0.3




2、皮张喷雾(大动物) 0.5-1




3、皮张喷雾(中动物) 0.3-0.5




4、皮张喷雾(小动物) 0.05-0.1




5、毛、蹄、骨、角 公斤 0.02-0.05




6、密闭熏蒸 m³ 1-1.5




7、车、船、机舱喷雾 m³ 0.3-0.5




8、场、舍、栏、台案等 m² 0.2-0.4



(六)、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黔价费[2008]195号 财综[2011]104号,黔财非税[2011]69号,2012年至2014年对小微企业免征



(10)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1、号牌工本费 元/套 反光40   不反光25




2、号牌固封装置费 元/个 1




3、号牌架费 元/只 铁质5    铝合金10




(11)驾驶证






1、行驶证工本费 元/证 15




2、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12)安全技术检验费






1、农用车、运输型拖拉机 元/次 25




2、拖拉机 元/次 20




3、登记证书工本费 元/证 10




4、驾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13)驾驶许可考试费 元/科目 20

卫计







(七)、卫生监测费


黔价费[2001]377号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八)、预防性体检费


黔价费[2001]377号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2日起取消。


(九)、卫生培训费







各类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元/人·课时 2.5 黔价费[2001]377号 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黔财非税[2015]43号)



(14)社会抚养费

省政府第76号令
林业







(十)、森林植物检疫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196)号 黔价费〔2013〕30号   降低50%



(15)苗木(花卉及观赏货值调运)及其他繁殖材料 按货值 0.8%   收费起点0.05元




(16)林木种子 按货值 0.2%   收取起点0.5元




(17)木材 按货值 0.1%   收取起点1.00元




(18)药材 按货值 0.5%   收取起点1.00元




(19)果品 按货值 0.1%   收取起点1.00元




(20)竹类及其产品 按货值 0.2%   收取起点1.00元

民政







(十一)、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1992]价费字249号   计价格[2001]523号 黔价费[2001]169号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21)结婚证 元/对 9




(22)离婚证 元/对 9



(十二)、收养登记费


[1992]价费字249号   计价格[2001]523号 黔价费[2001]169号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23)收养证工本费 元/件 20




(24)收养申请手续费 元/证 10




(25)收养登记调查费 元/件 220

教育







(十三)、高中学费







(26)学费

黔价经字[1999]250号   黔价费[2002]81号 黔教基发[2008]253号 黔价费[2009]247号 黔价费[2009]164号 黔教基发[2010]216号   [2011]151、286号



1、一类 元/生·学期 900-1000




2、二类 元/生·学期 700-900




3、三类 元/生·学期 600-800




4、普通高中学费 元/生·学期 380-500




(27)择校费

黔教计发[2003]284号



1、一类省级示范性 元/生·3年 18000




2、二、三类省级示范性 元/生·4年 15000




3、普通高中 元/生·5年 6000



(十四)、普通高中住宿费


黔价经字[1999]250号 花价通[2007]19号


(十五)、幼儿园收费  (公办)


筑发改收费〔2014〕560号   花发改价[2014]6号



(28)保育教育费






1、省级一类示范幼儿园 元/人•月 400




2、市级示范幼儿园 元/人•月 300




3、县级示范幼儿园 元/人•月 200




4、基本达标幼儿园 元/人•月 100




(29)取暖费 元/人•月 25

水利







(十六)、水资源费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黔价费[2007]49号   黔价费[2008]114号



(30)一般工业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6地下水:0.12




(31)一般生活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4地下水:0.08




(32)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4地下水:0.08




(33)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1-0.015  地下水:0.015




(34)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07-0.011  地下水:0.011




(35)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04-0.007  地下水:0.007




(36)桶(瓶)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07  地下水:0.14




(37)取用地热水 元/立方米 0.2-0.5




(38)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水 元/立方米 2




(39)城镇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水 元/立方米 0.2-0.5




(40)其它取用水 元/立方米 地表水:0.05地下水:0.1



(十七)、水土流失防治费


省政府第111号令


(十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省政府第111号令
司法







(十九)、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黔价费[2001]239号 详见文件



(41)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合同 按标的比例(%) 0.01-0.3




2、证明民事协议 元/件 100-200




3、证明收养关系 元/件 300-1000




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赠遗 元/件 200-2%接收益额




(4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元/件 50-1000




(4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元/件 50-500




(44)提存公证 100-0.3%标的额




(4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0.30%




(46)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元/件 50-400




(47)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元/件 200-1000




(48)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元/件 20-800




(49)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元/件 50-300




(50)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环保







(二十)、排污收费


黔环发[2003]5号、黔财建[2003]145号、黔财综[2003]23号、黔财建[2003]196号、黔财综[2003]23号、黔价费[2008]12号、黔价费[2010]11号



(51)污水排污






(52)废气排污






(5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54)噪声排污





(二十一)、环境监测服务费


黔环字(92)第021号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十一 质检







(二十二)、计量收费



按照财税[2017]20文件: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55)计量检定

黔价费[2003]320号   黔价费[2011]24号



1、架盘天平Ⅲ(100g-10kg) 元/台 40




2、非自动衡器Ⅲ≦60kg 元/台 260




Ⅲ60-1000kg 元/台 360




Ⅲ1000-3000kg 元/台 910




Ⅲ3t-30t 元/台 1750




IIII≦60kg 元/台 120




ⅢⅠ60-1000kg 元/台 260




ⅢⅠ1000-3000kg 元/台 410




ⅢⅠ≥3000kg 元/台 850




3、增铊≦500g 元/个 15




>500g 元/个 18




4、戥秤 元/把 1




5、杆秤≦10kg 元/把 1




>10kg 元/把 2




6、案秤Ⅲ 元/把 2
配套增铊按增铊标准收费



7、台秤Ⅲ≦100kg 元/台 7




Ⅲ>10kg 元/台 11




8、电子计价秤Ⅲ≦30kg 元/台 14




Ⅲ>30kg 元/台 20




9、血压计  0-40kpa 元/块 61




10、度盘秤   4级0-4kg 元/台 40




4级0-8kg 元/台 50




11、燃油加油机0.30%(0~9999升) 元/枪 200
含交通、差旅费用
十二 法院







(二十三)、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   481 号  黔价费[2007]70号



(56)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①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②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件 2.5




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件 2




④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件 1.5




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件 1




⑥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件 0.9




⑦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件 0.8




⑧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件 0.7




⑨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件 0.6




⑩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件 0.5




2.非财产案件






①离婚案件 元/件 50-300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100-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 元/件 50-100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元/件 500-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5.行政案件






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②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50-100




(57)申请费






1.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①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元/件 50-500




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8)其他诉讼费



十三 财政







培训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黔财会[1999]32号 根据黔财非税[2015]43号文件取消
十四 住房城乡建设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我省规划放线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541号)文件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放线费项目。


(二十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59)占道部分






1、3.5米以下车行道 元/月·m² 0.2




2、7米以下车行道 元/月·m² 0.3




3、7米以上车行道 元/月·m² 0.4




4、3.5米以下砼道人行道 元/月·m² 0.1




5、7米以下砼道人行道 元/月·m² 0.2




6、7米以上砼道人行道 元/月·m² 0.3




7、7米以下砼空池 元/月·m² 0.1




8、7米以上砼空池 元/月·m² 0.2




9、沥青路面车行道 元/月·m² 0.4




10、沥青路面人行道 元/月·m² 0.3




11、商业用房占人行道 元/月·m² 0.2




12、商业用房占道路空地 元/月·m² 0.1




(60)其他部分






1、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 元/月·m² 0.12




2、占用路灯标设广告 元/月·m² 40-60




3、占排水大沟 元/月·m² 0.3



(二十五)、公路路政赔(补)偿费 (61)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道路部分

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建城[1993]410号 财预[2003]470号



1、水泥砼路面 元/月·m² 96.69




2、沥青砼路面 元/月·m² 108.76




3、低级路路面 元/月·m² 37.44




4、石块路面 元/月·m² 40




5、水泥砼人行道 元/月·m² 46.63




6、水泥板砼人行道 元/月·m² 56.12




7、土人行道 元/月·m² 25.3




(62)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排水设施部分






1、进水井铁盖 78.92




2、进水井铁盖500*350以下 元/块 120




3、进水井铁盖800*600以下 元/块 150




4、检查井砼圈盖 元/套 200




5、检查井铁盖砼圈 元/套 232.45




6、砼道沿 元/m 46.41




7、石道牙 元/m 40.23




8、石排水沟400*400以下 元/m 150




9、石排水沟400*600以下 元/m 200




10、石排水沟断面700*1000 元/m 300




11、石排水沟断面1000*1000以上 元/m 500




12、砼排水管Φ200 元/m 97.69




13、砼排水管Φ300 元/m 116.86




14、砼排水管Φ400 元/m 155.17




15、砼排水管Φ500 元/m 194.13




16、砼排水管Φ600 元/m 250.84




17、砼排水管Φ800 元/m 327




18、砼排沟板750*500以下 元/块 80




19、砼排沟板1000*500 元/块 90




20、砼排沟板1300*500 元/块 100




21、道路砼重型板 元/m² 250




(63)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堡坎挡土墙部分






1、石踏步 元/m 47.7
不足一米按一米算



2、石堡坎 元/m³ 168.4




3、水泥砼堡坎 元/m³ 200




4、铬堡坎 元/m³ 35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筑价费[2009]54号 《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归入经营性收费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员工人数计算 元/人•月 1




非义务教育学校按在职员工和住校学生人数计算 元/人•月 1




客车站按工作场地面积计算 元/月•平方米 0.5




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不含办公及仓库面积) 元/月•平方米 0.5




餐饮、农贸市场、屠宰场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 元/月•平方米 1




水果、百货、杂货摊点 元/日 2




饮食摊点 元/日 2.5

十五 人防







(二十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元/m² 1000 黔价费[2003]281号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费


黔价费[2011]137号   市物价局[2012]17号 并入“高等学校学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黔财非税[2015]43号)



报名费 元/人 10




学费






1、一类课程 元/人•学期 56




2、二类课程 元/人•学期 70




3、三类课程 元/人•学期 84




4、四类课程 元/人•学期 105




5、五类课程 元/人•学期 126-140

备注:

1、2018年7月17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取消我省规划放线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541号)文件,文件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放线费项目。2、2019年3月26日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降低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271号)文件,文件规定降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降低10元。3、2019年5月21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取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