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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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4-09 15:40 字体:[]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污水处理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是1.2元/立方米 政府定价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6〕66号) 污水处理费由贵阳市水务环境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征收
2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翁井片区水务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资源水 行政事业性收费
0.13/立方米 政府定价 贵阳市物价局文件:筑价收字〔2001〕22号
3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 1.2 元。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降为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由每吨0.5元降为每吨 0.35 元按季度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 1.5 元降为1 元。
对以下企业,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1.符合《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发改电〔2016〕360号)要求的煤炭开采企业;
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3.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每立方米 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 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定价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2021年1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23号文件,已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