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阳县政府部门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等审批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 |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贵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 |||||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 政府定价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 《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 | |||||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垃圾处理 | 按在职工人数计1元/人/月 | 政府定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 《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 | 其它经营百货、酒店、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计收(不含办公及仓库面积)0.50元/月·平方米。 | ||||
| 2 | 开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
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米建筑面积20元。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
政府定价 |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 |
| 3 | 司法局 | 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1、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属于居民住房的部分受益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收取,最低收费500元; 100万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1000万以上至5000万(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3%收取; 5000万以上至1亿(含1亿元)的部分,按2%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1%收取; 不属于居民住房的部分如存款、股权等 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20万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元)的部分,按8%收取; 50万以上至100万(含100万)的部分,按6%收取; 100万以上至500万(含5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500万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万以上至5000万(含5000万)的部分,按1%收取; 5000万以上至1亿(含1亿)的部分,按0.5%收;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1%收; 注:不属于居民住房的部分,单次办理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
政府定价 | 黔发改收费【2022】895号 | |
| 2、证明离婚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夫妻或家庭财产约定等) 涉及财产的 | 按标的额3%收取,每件最低500元;不涉及财产的,每件收取350元。 | |||||||||
| 3、证明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的合同或协议 | 每件400元 | |||||||||
| 4、证明遗嘱不涉及财产的 5、证明遗赠扶养协议 |
每件800元 涉及财产的,每件150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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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300-1000元 | |||||||||
| 7、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和事实 | 每件150元 | |||||||||
| 8、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 每件300元 | |||||||||
| 9、证明收养关系(国内)、抚养事实(国内) | 每件400元 | |||||||||
| 10、 证明票据 |
每件300元 | |||||||||
| 11、证明查无档案记载 | 每件80元 | |||||||||
| 1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 每件200元 | |||||||||
| 13、证明证书、执照 | 每件200元 | |||||||||
| 14、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件相符 | 每件150元 | |||||||||
| 15、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100元 | |||||||||
| 16、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非自然人办理,每件200元 | 自然人办理,每件150元 非自然人办理,每件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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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开阳县水务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污水处理 | 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是1.2元/立方米 | 政府定价 |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6】66号) | 污水处理费由贵阳市水务环境集团开阳县水务有限公司征收 |
| 翁井片区水务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资源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饮用水源 | 0.13/立方米 | 政府定价 | 贵阳市物价局文件:筑价收字(2001)22号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 1.2 元。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由每平方米2元降为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由每吨0.5元降为每吨 0.35 元按季度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 1.5 元降为1 元。 对以下企业,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1.符合《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发改电[2016]360号)要求的煤炭开采企业 ; 2.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3.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的资源开采企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每立方米 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 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从每立方米0.5元计征降为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定价 |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2021年1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已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 ||
| 5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 开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 住宅类 80元/件;非住宅类 550元/件 | 政府制定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6 | 县农业农村局 | 开阳县金福喜食品有限公司 | 企业 | 屠宰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定点屠宰 | 1.屠宰费70元每头。其中屠宰加工费33元、宰后服务费37元(称重打包) 2.进场费20元。 | 2024年商务、农业、城关镇联席会议商定;政府定价: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商务局 | 《贵州省牲畜定点屠宰服务费管理办法》《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2]23号) |
屠宰加工费(33元/头)根据《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场) 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12]23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