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784617 成文日期: 2021-10-26
文 号: 开府办发〔2021〕10号 发布时间: 2021-10-27 14:44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7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

第三条 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乡(镇)进行合法性认定。

第六条 成立开阳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协办副主任、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明确专人组成。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接到房屋征收部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后,及时将《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分发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成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督促各成员单位按时提交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召开会议进行认定,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在《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房屋征收部门。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产权登记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县住建局: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结构、施工许可证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违法违章建筑行政执法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结合注册登记内容和经营事实出具书面意见。

县税务局: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县司法局: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开展鉴定工作,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乡(镇、街道办):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建筑时间、相关手续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

(一)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使用人、位置、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开阳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申请书》,报领导小组启动认定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初步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实际情况,将《开阳县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申请书》分别转乡(镇、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别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书面意见,由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研究,结合各承办单位相关意见作出最终裁定意见,由乡(镇、街道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单位经办人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裁定结果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签署意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收集梳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及时向被征收人作出复核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下列审批手续之一且符合审批内容的建筑,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可按程序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三)已经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在该土地范围内建设的。

(四)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经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完毕,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五)2011年1月2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前,依法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修建的。

(六)因雪凝、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受损,经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批准修建的。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之一,但修建的建筑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审批内容不符,或审批手续未明确建筑面积,且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在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事实存在的房屋建筑,使用人为开阳县户籍人口,且属唯一住房,按照每户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进行认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测量标准

建筑面积的测量和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改为营业用房的认定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照营业用房进行征收补偿。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

2.房屋权属证书所载明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

4.必须是临街一层房屋。

(二)营业用房面积以临街一层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住房改为非住房的认定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场所一致;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用途,并连续使用的。

(二)住改非面积的认定

以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认定。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间5年前改变用途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他有关情况由认定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的利害关系人,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解读:《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