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府办发〔2023〕7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334822 成文日期: 2023-05-15
文 号: 开府办发〔2023〕7号 发布时间: 2023-05-15 11:32
发布机构: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有效性:

开府办发〔2023〕7号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15 字体:[ ]

云开街道办事处、永温镇、金中镇、毛云乡、龙水乡、南江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15日   

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关于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党办发〔2022〕1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 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3〕2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筑民发〔2023〕2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县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在2021年和2022年社会救助有关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拓宽试点工作范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为抓手,通过试点,全面提升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水平,助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发展,为“强省会”行动贡献民政力量。

(二)基本原则

1.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下放到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简政放权、便民利民。按照“三变三不变”(“三变”:即县级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街道>由审核变确认,村<居>民委员会由协管变调查初审;“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的思路,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3.规范管理、提高效能。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乡(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以更快更好方便群众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厘清服务和监管权责边界,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努力构建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监管到位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和认同感,真正让群众受益、人民满意、社会认可。

二、试点范围

在2021年龙岗镇试点、2022年双流镇和楠木渡镇的基础上,试点范围继续拓宽至云开街道、永温镇、金中镇、毛云乡、龙水乡、南江乡。

三、试点内容

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特殊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帮扶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工作。

四、明确权责

(一)县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配套政策,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实施细则,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3.负责组织试点乡(镇、街道)分别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4.负责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困难群众动态预警监测工作。

5.负责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对年度内复核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等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对报备的新增救助对象入户核查不低于50%,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保留对“错保”“漏保”人员的直接干预权。

6.负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访举报制度,对收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

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核实。

8.负责敬老院安全管理、特困人员供养以及照料护理政策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确认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社会救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全责,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组织驻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村(居)经办业务骨干入户调查、进行经济核对、开展民主评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救助对象以及公示监督,加强社会事务办(中心)建设和基层经办人员教育管理。

3.负责建立和落实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联系巡视探访、包保联系等制度,及时解决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4.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强敬老院建设与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和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对村(居)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三)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的承办主体。

2.负责做好本辖区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业务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台账建立、入户调查、审核确认、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县民政部门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坚持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按时向县民政局报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情况,提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情况和县级直发救助资金名册。

3.负责按时录入、更新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善、一致。负责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委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履行社会救助经办职责,受理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每季度组织一次经办人员业务培训。

4.负责敬老院日常安全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照料护理政策落实等具体工作。

5.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核实、回复等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管和初审主体。

2.履行社会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职责,受理申请和帮助有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镇社会事务办。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镇社会事务办进行调整变更。

3.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材料收集上报、日常动态管理、法规政策宣传等工作。

4.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关爱帮扶,具体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照料、丧葬办理等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上旬)

县民政局拟定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征求试点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同时,将试点工作方案、操作规程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5月上旬—2023年10月中旬)

5月上旬,县民政局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分别到试点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动员和业务培训会,正式启动试点实施工作。试点期间,县民政局要按照职责深入一线督促指导,县相关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试点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央、省、市、县社会救助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成效。为确保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2023年5月起由县民政局负责,从2023年6月开始,由涉及试点乡(镇、街道)负责。县民政局、各涉及试点乡(镇、街道)做好工作衔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0月下旬—2023年11月下旬)

试点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及取得成效,实事求是分析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要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综合评估,不断规范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改革工作机制,深入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在全县推广奠定基础;县民政局于2023年12月31日前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试点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根据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报告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保障。县财政局要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县民政局要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统筹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补助资金购买社会化服务;试点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窗口建设,确保“岗有人在、事有人办”。

(三)严格履行职责。试点乡(镇、街道)要压实各环节职责,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和程序,依法规范履责,做到“应保快保、进出有据”。要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扎实开展审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死亡保”等问题发生。

(四)加强业务指导。县民政局要紧盯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各个环节,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解决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试点扩大工作。

(五)健全监管体系。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督办督查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民政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不能一放了之。要通过定期抽查、综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试点过程中执行政策法规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放管齐抓”。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法规政策和审批事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目的意义。同时,试点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条件、救助标准、办理程序、资金发放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开阳县(试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3.开阳县(试点)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4.开阳县(试点)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附件1


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欧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寅珑  县政府办副主任

程  华  县民政局局长

    执行副组长:付  羽  云开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持街道办工作)

丁  飞  永温镇镇长

李  昕  金中镇镇长

李  宇  毛云乡乡长

高照志  龙水乡乡长

彭凤英  南江乡乡长

王忠元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景俊  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杨仕学  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  奔  县委督办督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李双丽  县审计局副局长

孔  义  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主任

石  鹏  云开街道办社会事务中心主任

姚  攀  永温镇副镇长

孔  毅  金中镇副镇长

钟  静  毛云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尚  羽  龙水乡人大副主席

李元举  南江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由程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忠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附件2


开阳县(试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为确保我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我县试点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如下: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从收到书面申请并经登记当日起计算。


发放标准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精神,我县从2023年4月1日起实行市域内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标准为780元/月。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非本乡(镇、街道)行政辖区且持有本镇居住证并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乡(镇、街道),但长期在非本乡(镇、街道)行政辖区生活,因户籍原因无法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移的;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患有当地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八、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的核算: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未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2倍经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生产性补贴、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慰问金、捐助资金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四)“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下列支出应纳入刚性支出核算范围:

(一)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学费(学校每年收取的学费扣减贵州省乡村振兴学生资助补助学费金额及其他各项教育补助后的部分);

(二)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或年度核查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费用。因慢性病、疑难疾病等长期服用中草药、民间就医或门诊购药且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的费用;

(三)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

下列支出应纳入必要就业成本核算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支出;

(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务工期间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自我提升支出以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本人务工期间食宿费及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可按务工地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2倍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积进行推算。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

(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绿色通道”,保护其隐私。

六、新增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象无异议的,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登记申请救助对象同步在“贵阳市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上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八、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审核确认

一、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社会事务办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确认。

公示有异议的,镇社会事务办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镇社会事务办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确认。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镇社会事务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告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过镇社会事务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管理和监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二、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确认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社会事务办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四、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依据下列就业情形确定救助渐退期:

(一)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渐退期;

(二)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

(三)对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后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七、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八、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九、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附件3


开阳县(试点)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为确保我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试点镇特困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如下: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从收到书面申请并经审核登记当日起计算。


发放标准

一、2023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即按1248元/月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760元/月,半护理标准按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即1056元/月,全自理标准按照我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即528元/月。

申请条件

一、具有乡(镇、街道)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3.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因能力欠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被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上无法得到赡养、抚养、扶养。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受理程序

申请人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长(网格员)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4.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5.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组长(网格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入户核查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镇社会事务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社会事务办开展调查核实。

审核程序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汇总各村(居)情况,召开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对调查提出的拟供养对象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严禁不经调查或未经会议审核的直接纳入供养范围。

低保审核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社会事务办、工商、村建、农业中心、计生站、社保中心、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确认程序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在审核程序结束后,2日内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拟供养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确认结束后,应将审批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变更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委会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每年对特困人员复核一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变更审核审批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委会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特困人员因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特困供养人员长期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协助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民组长(网格员)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镇人民政府、镇社会事务办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终止救助供养的同时,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附件4


开阳县(试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


为确保我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开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要求,特制定我县试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如下: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从收到书面申请或者主动发现并经审核登记当日起计算。


对象认定

一、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乡(镇、街道)户籍或持有本乡(镇、街道)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非本乡(镇、街道)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非本乡(镇、街道)户籍(急难情形发生地在本乡(镇、街道)的家庭或个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

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急难救助对象:

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及家庭,重点是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急需帮助的急难家庭,且经临时救助之后仍然存在生活困难,救助金额超5000元以上的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突发性、应急性等不可抗拒因素面临严重生存危机的急难救助对象个人及家庭。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及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性原因生活刚性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标准

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一般情况保障救助为家庭对象的,结合家庭人口实际,给予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为个人对象的,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给予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若经过临时救助之后仍然无法缓解且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参照急难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包括以下范围:

(一)家庭对象救助

1.因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3.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个人对象救助

1.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2.因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3.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二、急难救助标准

对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计生医疗扶助、医疗救助、惠民医院减免等各类保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5000元内的可实施临时救助,超过5000元的可启动急难救助,具体标准为:

(一)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2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3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含);

(二)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3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含);

(三)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4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40000元(含);

(四)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0元(含);

三、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灾难,在经县应急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灾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紧急生活费用等因素参照低保标准3-6个月合理确定,情形严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一)对有本乡(镇、街道)户籍、持有本镇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乡(镇、街道)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本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诚信申报承诺、家庭收入状况及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需要临时救助的其他相关材料;

3.流动人口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经常性地开展动态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具体情况,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实施救助。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利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公共服务厅、公示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畅通多平台、高效率的服务渠道。公开本镇社会救助联系电话,拓宽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排查并及时实施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

三、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开展入户调查,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经入户调查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贵阳贵安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进行审批。

四、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发放方式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二、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分别给予2023年继续试点镇(龙岗镇、双流镇、楠木渡镇)、云开街道办、永温镇、金中镇划拨5万元,毛云乡、龙水乡、南江乡划拨3万元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实物予以救助。实物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物发放做到严格审批,规范管理,账物相符。


管理和监督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居)民政经办人员的作用,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开展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文字解读:《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动漫解读:《开阳县拓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动漫解读